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成立于2017年2月的无锡乾友投资有限公司,套用无锡市乾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零用贷”业务经营模式,贷后组持虚假高条,以“利息、违约金、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各种名目,采用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进行要债。李某担任乾友公司会计,在乾友公司具体负责与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电脑做账、登记借款人资料等工作,偶尔会听从乾友公司负责人方某指挥参加贷后组的催收工作,经侦查发现,李某入职后共参与3起贷后催收。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锡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向无锡市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辩护函。2018年6月13日,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波、实习律师胡慧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6月15日首次会见李某,认真听取了李某的陈述及辩解意见;阅卷后,于2018年9月12日第二次会见李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四个罪名,李某表示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自己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对于其他三个罪名涉及的事实,他本人确实参与,但认为自己起的作用不大:1.对于非法拘禁罪,李某认为他们将王某杰从家里带走至派出所后自己便离开了,由李某1和孙某某看管王某杰,之后事情自己便没再参与;2.对于寻衅滋事罪,李某对于受害人周某某胸部受伤不否认,但李某也不能确定周某某受伤是谁造成的。且陈述当天晚上几个小贷公司的贷后都上去打了他,自己只是打了周某某两个耳光,不应对其胸部受伤负责。3.对于敲诈勒索罪,李某陈述自己确实去过王某伟厂里,但是什么话也没和王某伟说过,就去看了看,后来听说对方没有钱,就回去了,后来的事情也不清楚。 辩护人对李某的辩解意见非常重视,对李某提出的问题从法律上一一给予解答,并告知其辩护思路: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寻衅滋事罪,拟作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免于处罚的辩护。但也告知李某,按照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法律规定,上述两个罪名成立没有问题,且无论周某某构成轻伤二级的胸部损伤系何人所致,所有参与人员对于此依法应认定为放任的故意,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敲诈勒索罪,拟作无罪辩护。李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错事情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对于敲诈勒索罪,拟作无罪辩护的原因在于辩护人通过反复研究案卷后发现,起诉书指控的四个罪名中,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 起诉书指控2017年5、6月间,被害人王某伟在签下“低条”和虚假的“高条”后,向万友公司实际借款14500元,累计还款12800元;向乾友公司实际借款26000元,累计还款17500元;向乾宏公司实际借款7200元,累计还款3200元。该三笔贷款共计47700元,累计还款33500元,欠款14200元。后三公司以王某伟在乾宏公司逾期为由,以殴打恐吓等手段轮流向王某伟逼要债务,最终索要到人民币29000元,并逼迫王某伟写下9万元欠条一张。由此得出,李某等人向王某伟敲诈勒索获得人民币14000余元。 但辩护人发现王某伟向乾友公司共有两笔借款,第一笔借款20000元,乾友公司使用方某的银行卡向王某伟转账20000元,王某伟共计归还9600元;第二笔借款6000元,业已还清,王某伟实际结欠乾友公司本金10400元,向万友公司实际借款15500元,累计还款12800元;向乾宏公司实际借款7200元,累计还款3200元。从乾友公司的两笔转账及还款情况来看,不存在“高低条”的情况,虽然客观上乾友公司是和万友、乾宏公司一起催讨债务,但是乾友公司催讨的是合法债务,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看,王某伟实际共欠三家公司17100元。根据王某伟笔录,“我就在7月24日给红哥(万友公司陈某红)15000元现金,后来在8月2日又通过支付宝给红哥转了9000元,微信转了5000元”;王某伟妻子孙某华笔录,“后来上门被要债,又还了14000元和支付宝转的15000元”;陈某红笔录,“王某伟先拿出14000元现金,过了几天王某伟又转了15000给我,好像是通过微信转的,我就把这29000元都给了廖某波的,之后剩下的钱,一直没有兑现”;孙某华笔录,“之后大概10天左右,红哥有时打电话有时一个人进来厂里问问其他钱怎么还的,这段时间我实在是没钱的就没再还的,后来到了8月初的一天,王某伟还通过支付宝转给红哥的支付宝14000元”等证据,可以认定该笔14000元转账系陈某红一人所为,与乾友公司无关且此后乾友公司并未从中获益。扣除该笔14000元后,即使认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涉案金额也应当是15000元,尚不足以覆盖王某伟结欠三家公司的本金17100元,不能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乾友公司李某等人虽然参与了共同要债的行为,但是索要的是正当债务,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认定其与他人共同索要了29000元,但除去归还陈某红14000元的欠款后,三家公司客观上累计索要到的涉案金额为15000元,不足以覆盖王某伟结欠三家公司本金17100元,上述人员的行为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可并采纳了法律援助的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而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定罪量刑。庭审后,2018年12月14日辩护人第三次会见李某,其表示通过庭审,更深刻意识到“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 2018年12月28日,法院公开宣判,李某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2019年1月2日,辩护人第四次会见李某,李某表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并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为全国首例侦办、江苏省首例判决的“套路贷”涉黑案件。作为一种新型手段的犯罪,违法人员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处心积虑设置一套陷阱:一旦有人借贷,“套路”就紧跟其后,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而这一系列“套路”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衍生违法犯罪活动。庭审对“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非法索取“债务”的诸多犯罪手段所触犯的多个罪名都依法作出了判决,并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不构成犯罪行为,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更正,未因其涉黑而放宽入罪标准。在罪名的认定上不仅保障了涉案人员的人权,同时也对“套路贷”涉嫌的各种犯罪进行了精准惩治。 本案是法律援助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李某涉嫌的各项罪名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释明。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依法采纳了辩护意见,庭审结果既体现了个案的司法公正,也突显了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在司法过程中维护人权、促进公正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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