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家住双鸭山市尖山区。2011年10月29日,因介绍贿赂、行贿罪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间于2015年12月12日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2012年11月6日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20日,罪犯王某某向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书面提出假释申请。 2017年7月26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一监区X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民警评议会议,并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2015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效奖分共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580分,年度积分1542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目前实际服刑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剩余刑期较短,已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假释。 2017年7月27日,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分监区报送的假释材料进行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8月6日,七台河监狱委托双鸭山市尖山区司法局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后社区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8月9日,双鸭山市尖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王某某的担保人是其妻子李某某,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王某某假释后对社会及邻居没有危害,同意接收。 2017年8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以及监区审核意见,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该犯办理假释。 2017年8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提交的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审,经评审同意该犯办理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七台河监狱将其卷宗材料一并呈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 2017年9月6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并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7年9月27日,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呈报假释意见。 2017年9月27日,七台河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经研究决定同意该犯办理假释,提请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在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责成监狱完善罪犯社会关系,亲属收入证明,捕前表现等材料。监狱立即派民警到王某某居住地司法局、社区、派出所进行调查,2018年1月8日,双鸭山市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分别出具王某某捕前社会现实表现及家庭情况以及社会关系的情况说明,监狱一并将材料提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2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等因素,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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