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某日,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区居民张某等50多人集体到社区反映,小区外垃圾站被人恶意拆除,导致垃圾随地投放,环境污染严重。居民们情绪非常激动,扬言要到市区进行上访。居民们反映,该小区车库产权人李某因垃圾站遮挡其车库门,雇佣工人私自拆除垃圾站,造成全院156户居民垃圾无处投放,张某等50多人代表全体居民来到社区主张权利。在社区干部引导下,当日,张某作为居民代表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递交调解申请书,希望调委会能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
由于案件关乎社区一百多户居民的日常垃圾投放问题,涉及人数较多、调解难度大,收到居民代表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立即联系社区书记第一时间安抚群众情绪,同时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汇报情况,并联系区城管局、执法大队、派出所、环卫等多个部门,深入调查了解案情,实地走访查看,与私拆垃圾站的车库产权人李某见面,详细询问原因。 通过前期工作,得知矛盾焦点在于:李某因垃圾站挡车库门造成其无法正常出入,遂雇佣工人将垃圾站私自拆除,但是该垃圾站点为该地区特色街区建设而设立的特色垃圾点位,是砖混结构且有产权单位的建筑,因此李某拆除垃圾站的行为不仅影响居民正常投放垃圾,还破坏了特色街区的整体环境。调委会协调环卫部门暂时安排垃圾车在院门前停放,以便居民能够临时投放垃圾。 在征得李某同意后,调委会约定次日上午在社区调委会进行调解。次日见面后,当事双方各执已见,情绪十分激动。调解员将双方拉开,平复情绪。 首先,调解员向李某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侵权人具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义务。”本案中,李某私自拆除公共垃圾站的行为损坏了公用设施,不仅严重侵犯了其他居民的权利,破坏了特色街区的整体形象,而且在疫情常态化下给社区环境卫生埋下了隐患。 接着,调解员向双方讲明本次调解重点是垃圾被私拆的问题。一方面从居民角度认定李某私拆公共垃圾站点的不妥,垃圾站是公用设施,李某无权拆除。拆除垃圾站导致小区垃圾随处投放,不仅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李某作为居民中的一员,其行为也损坏了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环境。在疫情常态化形势下,垃圾随地乱放传播病菌,不利于小区的疫情防控。另一方面,调解员设身处地的向居民代表张某等说明李某拆除垃圾站点的苦衷,请大家将心比心,垃圾站的位置设置确实有其不合理之处,影响了李某的日常出行,李某的行为虽然过激,但是也是其无奈之举。 调解员晓之以礼、动之以情,让双方都能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双方的心态都产生了松动。调解员又进一步提出了解决方案:将垃圾站移走重建,这样既满足了居民的生活需求,又解决了李某的日常出行。经过4小时耐心劝导,双方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同意,最终矛盾得以化解。当天下午,调委会通过街道办事处与区城管局沟通协调,区城管局同意拆除该垃圾站并在平行外移三米的位置重新修建同款垃圾站点。同时,李某同意提供修建资金和人力。一周后,区城管局在原址附近重新修建垃圾站。这一涉及156户居民的重大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调解当日,双方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 1.李某协助相关部门对垃圾站点进行重建,保证居民正常使用。 2.小区居民代表张某要支持重建工作,做好居民工作。 一个月后经回访,垃圾站点已经重建,居民代表为人民调解委员会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在本调解案例中,调解员坚持平等自愿、实事求是的原则,到实地走访调查、搜集证据,同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科学的调解方法分别对双方开展工作,而不是采取简单的“和稀泥、说软话”的处理方式,既保障了广大居民日常的垃圾投放,又保障了当事人李某的出行安全,真正做到矛盾不上交,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疑难问题不出市区,形成以平安为底色、以和谐为特色的无讼社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