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92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通州区,2020年12月10日因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2020年12月25日,张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报到,当日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开展了矫正宣告并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在接收张某以后,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如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2020年12月25日,司法所对其开展了入矫接收,并开展了实地查访工作,通过实地查访发现张某在司法局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供的居住地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情况明显不符,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告知其已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其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 2020年12月28日下午,张某来到司法所,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中,不能如实说明实情,经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并拿出证据后,才如实交代了自己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错误事实。对此,司法所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付某具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形。 (二)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2020年12月29日,司法所依据规定提请通州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给予警告处罚。2021年1月18日,通州区司法局决定给予张某警告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同时,司法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报经通州区司法局审批,决定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为期三个月。 (三)依法送达文书 2021年1月18日,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并对张某进行了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要求其端正矫正态度,深刻认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 (四)警告效果 在对张某警告之后,其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主动写出了检查和遵纪守法保证书,深刻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督管理规定,自己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被收监执行。张某表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绝不会再犯此类的错误,如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日常情况,服从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实地查访工作,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其活动和行为表现的主要手段,是防止其脱管的有效措施。 此案例对在《社区矫正法》施行以后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张某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拒不如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司法提请,在依法给予其社区矫正警告后,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取得了明显的教育效果,充分证明了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通过实地查访,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情况,消除社区矫正对象不如实报告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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