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钱某与牛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州市牛某经营服装生意,2019年来到某服装批发商钱某店内进货,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148644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先拿货后付款,付款时间为2020年4月初。后受新冠疫情影响,牛某经营的实体商铺按照管控要求,被迫关门数月,服装销售远远不及预期。2020年3月底,牛某表示无经济能力向钱某支付货款,并想退回未销售出的服装,钱某多次与牛某协商未果。 2021年1月,钱某到郑州市二七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求助,希望调委会出面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迅速介入,分别同牛某与钱某取得联系。起初,牛某态度强硬拒绝调解,后经调解员耐心沟通,最终同意接受调解。2月上旬某日,双方前往调委会,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经双方同意开始首次调解。 钱某表示,自己也受疫情影响,货品积压,经济受损,资金链存在断裂风险,急需牛某货款到账后解燃眉之急。钱某同时主张无论何种原因,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牛某就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对牛某因自身销售未达预期就退货,变相将风险都转嫁于供货商的行为表示反对和指责。牛某则一再强调自己并非不愿意支付货款履行合同,受疫情影响,自己经营的实体商铺被迫关门数月,服装的销量大大缩水,经济存在困难,并指责钱某毫不考虑实际情况,自私自利。 随后,牛某和钱某发生激烈争吵,并伴有肢体冲突,场面一度失控。调解员见状果断采取措施,将二人分别带入不同房间,使双方冷静,但钱某坚持离开调解现场,双方不欢而散。调解处于停滞状态,案件情况进一步恶化。 调解员根据本案件情况,梳理出本起案件的主要矛盾为所涉及的货款如何支付和采用何种方式支付问题。纠纷解决的关键是可否找到让双方经济上都能接受并满意的解决方案。于是,调解员及时调整了调解策略,分别上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 5日后,调解员再次将双方约至调委会,采用集中调解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调解员向钱某指出,这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牛某的实体商铺被迫关门数月,对服装销售量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结合调解员前期的走访和调查的情况来看,牛某现在确实无履行买卖合同的经济能力。于是,调解员建议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同时向双方提出牛某以分期方式支付货款的解决方案。调解员从情理出发,巧打感情牌,劝解双方商业上还会有后续合作,让双方对未来怀有希望,并引导双方团结友爱、互相包容、互相理解。 经过调解员明法析理,反复沟通,双方认真分析后表示可以互相让步,同意将原买卖合同废除,重新签订新买卖合同。新合同中约定牛某以分期方式支付货款,同时牛某也表示自行承担未及时销售的服装,不再向钱某要求退货。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款金额共计148644元,由牛某分三次向钱某支付; 2.若牛某未及时足额按约支付上述约定偿还任一期款项,钱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牛某以剩余全部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例点评】

本起商品买卖纠纷案件,主要是因疫情导致店铺关闭数月影响服装销售不畅从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无经济能力偿还货款。人民调解员为了理顺调解思路,对本案展开了全面调查并明确是否存在让双方都能接受并满意的解决方案。根据上述情况,调解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从商业上还会有后续合作可能让双方对未来怀有希望,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让一步,终于以延期重新签订买卖合同使这个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长期以来,繁荣的零售行业、服装贸易行业为群众带来了便利,为商人带来了机遇,但是市场容量的扩大难免发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贴近群众生活,体恤群众诉求,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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