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成某入职某食品经营部销售岗。工作期间,成某一直认真、努力。2021年10月20日,经营部开展促销活动,活动终结,发现账面缺失资金12000元。因店铺未安装监控设备,无从查找资金原因,老板遂决定从每名在场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2000元作为赔偿。成某不服老板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以经营部克扣工资为由,主动辞职。此后成某曾多次向经营部索取克扣的工资,均遭拒绝。 2021年12月13日,无力维权的成某来到重庆市忠县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咨询。接待人员经了解后得知: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迫于生计刚来到城里打工。入职某食品经营部后,该经营部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老板一直拒付克扣的工资,更无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一直未找到工作、又无任何收入来源的成某生活举步维艰。接待人员经分析后认为:成某与经营部之间系劳动争议纠纷,其情形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遂将其引导到法律援助服务窗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征询成某意见后,当场指导其完成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提交,并于当日完成审批及指派。 重庆星空(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燕林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证据材料,并完善委托手续,告知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等。承办律师经初步分析后认为:1.老板克扣工资的理由不成立,且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经营部应支付成某被克扣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2.本案的主要诉讼风险。成某上班不足两月,虽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但该月工资是通过非经营部经营者的微信进行的转账发放,且未注明系工资。因此,成某曾为该经营部员工的证据不足,存在仲裁申请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受援人利益,承办律师决定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遂多次与经营部老板进行沟通,向其陈述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克扣工资的后果,提出了纠纷解决建议,但均遭到老板拒绝。 于是,承办律师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立即着手申请劳动仲裁的相关准备,并于2021年12月15日向重庆市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于当日予以受理。仲裁审理期间,承办律师积极补充收集证据,并与仲裁员积极沟通案情。 2022年1月18日,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作为被申请人的某食品经营部并未到庭参加庭审。经仲裁员电话联系后,该经营部负责人表达了和解的意愿。后在仲裁员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经营部同意退回克扣的2000元工资,成某也表示放弃其他诉求,并撤回了仲裁申请。某食品经营部也履行承诺,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支付了克扣的2000元工资。 2022年1月21日,成某及其家人特意制作了“为百姓讨公理 为世间持正义”的锦旗向承办律师表达了谢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用人单位恶意克扣员工工资的案件。用人单位未与受援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一次经营活动中以账面金额不足为由克扣受援人工资,侵害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真分析案件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找准案件关键,理清办案思路,确定了用人单位违法事实,并积极与受援人、侵权方和办案机关沟通,最终促使侵权方主动和解并履行承诺,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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