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女,199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萝北县。2017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萝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2017年4月19日,郑某到萝北县社区矫正教育中心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郑某自小父母离异,一直跟随母亲离家在外生活,14岁时母亲重组家庭,从此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郑某从小生活动荡,家庭几经变动,缺少关爱,母亲文化程度低,以经营小吃店为生。郑某从小的生活经历使她形成了内向的性格,平时不轻易表露内心世界,脾气执拗,又敏感脆弱,较为自卑,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考虑到郑某面临的现实问题与深层次的心理问题,司法所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采用行为矫治、教育矫治、心理矫治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多方位的帮助与矫正。以有效的日常监管为立足点,引导其自律,增长法律意识,防止再犯罪;以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端正矫正态度为切入点,塑造坚实的头脑;以改变认知,缓解心理压力为突破口,了解其内心真实感受,从心矫正;注重家庭的作用,加强亲情联系,为郑某的发展铸造坚实的社会家庭环境。多管齐下,帮助郑某设立生活目标,重拾生活热情,预防重新犯罪。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郑某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开展集中教育学习时,每次都要求其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社区服刑人员接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社区服刑人员务必严格遵守,认真对待。郑某在学习活动中,重点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时,司法所还发放了相关学习资料,教育其知法守法,积极改造。每月8小时的教育学习增强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郑某之间的沟通、交流,提高了郑某的法律观念,强化了郑某的纪律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对郑某进行一次谈话教育,了解其思想动态,通过谈心的方式详细了解郑某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在册,以便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坚持每月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每月8小时社区服务制度。郑某入矫以来,每周参加一次社区服务情况,每次两小时。2017年8月郑某怀孕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虑到郑某的身体情况,批准郑某在哺乳期结束前,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参加社区服务。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郑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郑某对司法所产生信任感和亲切感。同时通过心理咨询室,对郑某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治疗,帮助她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恢复心理健康,树立生活信心,能够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勇敢走向社会,为幸福生活付出努力。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郑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主任、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对郑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矫正小组工作人员定期到郑某家中进行走访,了解掌握郑某的家庭情况;定期开展个别教育,加深郑某对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认识,提高遵法守法的意识;定期为郑某送去婴儿用品,用实际行动感染郑某,使郑某感觉到社会的温暖与关爱。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聘请法律界学者有计划地对郑某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她们增强法治观念。同时,每逢节日村居会都要组织社区矫正工作站人员对郑某家中进行走访慰问,询问郑某家中情况,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帮助郑某重新树立生活信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郑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以来,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其本人的共同努力,其在思想行为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改变。郑某参加集中学习以及团体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所提高。同时郑某对其犯罪行为有了正确认识,负面心理情绪得到了明显改善,重新恢复了自信和生活状态,能够遵纪守法,按时进行电话汇报和上交书面思想报告,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矫正过程中,郑某的法律知识有明显增加,不仅自己有所进步,而且在集中教育时能够积极帮助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改造的信心,发挥正社会能量作用。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根据郑某本人的情况,结合社区矫正的规定与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以尊重、平等、接纳、真诚的态度循循引导,充分运用多种工作方法,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使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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