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士等113人在1994年5月在吉林省四平市某家电经销公司工作,一直到2002年10月,因单位效益不好放假,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四平市某家电经销公司已吊销。目前张女士等原单位职工马上到退休年龄,但因个人档案丢失无法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从2019年7月开始向相关部门寻找个人档案至今没有找到,以致无法办理社保参保手续。故张女士等113人向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法援律师褚维英、孙列,社会律师曹东新、周军为张女士等113人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张女士等人,了解情况,用人单位现已依法吊销多年,并丢失了职工人事档案。劳动人事档案是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凭证,关系到劳动者晚年的生存权益,113名申请人档案丢失无法办理社保参保,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承办律师努力与受援人及他们的原单位领导进行沟通,查找证据。办案过程中,律师加班加点,废寝忘食,整理案件材料,尽心尽力帮助张女士等113人。办案律师收集好证据后,依法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仲裁委员会驳回。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张女士等113人与四平市某家电经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四平市某家电经销公司是依法成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合法用人资格的单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原告具有劳动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之内工作,在四平市某家电经销公司从事营业员等工作,并按月领取工资,受其劳动管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完全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供了工资条、证人证言、工作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四平市某家电经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虽然被告没有直接与原告签订有劳动合同,但是,原、被告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主体资格,被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原告,原告受被告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被告单位安排的有偿报酬的劳动,且原告提供的劳动是被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庭审,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最终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确认张女士等113人与四平市某家电经销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受援人凭人民法院判决到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受援人的诉求是办理社保手续,而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不是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缴纳社保的前提是确认劳动关系。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各项要素。在本案中,律师准确把握住了案件焦点和法律依据,围绕确认劳动关系的各项要素组织证据,发表代理观点,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劳动关系,从而使受援人得以向社保机构办理社保手续,实现了最初的诉求。本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沟通协调,勤勉敬业,使案件达到了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让受援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