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6年12月7日,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利三姐王某艳的委托,指派张守宽律师担任王某利的一审辩护人。2017年7月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薛明侠律师接受同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东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1月2日公开审理,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均出庭参加了诉讼,直至此时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才发现他们担任了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但双方均未退出庭审。庭后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向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报告了此事,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认为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的行为构成“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便决定由薛明侠律师主动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辞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东的委托代理人,并于2017年11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一份,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薛明侠律师辞去代理人的申请。
【处理情况】
经辽宁省铁岭市司法局调查查明,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属实。有委托代理合同、庭审笔录、调查笔录、(2017)辽12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辽128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整改材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据此,辽宁省铁岭市司法局作出1.给与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2.给与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贺立警告的行政处罚;3.给与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薛明侠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 附:铁岭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司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兀术街道迎宾路,统一信用代码:31210000729072930H,负责人王贺立,联系电话:024-76865648 当事人:王贺立,男,1969年出生,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证号:12112200010704772。 当事人:薛明侠,女,1956年出生,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2199311891794。 当事人:张守宽,男,1950年出生,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2200810883818。 2018年6月8日,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本文以下简称“鸿鹤鸣所”)负责人王贺立向铁岭市律师协会汇报称:2018年1月15日,王某利、王某臣、王某辉以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侵犯了王某利、王某臣、王某辉辩护权、知情权、质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为由将鸿鹤鸣所起诉至调兵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鸿鹤鸣所返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0元。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辽128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鸿鹤鸣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之规定,判决鸿鹤鸣所退还律师费一万元,并驳回了王某利、王某臣、王某辉其他诉讼请求。随即,铁岭市律师协会向本机关汇报了本案经过。2018年6月9日,鸿鹤鸣所亦向本机关汇报了本案经过。 经查:2016年12月7日,鸿鹤鸣所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利三姐王某艳的委托,指派张守宽律师担任王某利的一审辩护人。2017年7月鸿鹤鸣所薛明侠律师接受同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东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1月2日公开审理,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均出庭参加了诉讼,直至此时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才发现他们担任了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但双方均未退出庭审。庭后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向鸿鹤鸣所报告了此事,鸿鹤鸣所认为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的行为构成“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便决定由薛明侠律师主动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辞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东的委托代理人,并于2017年11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一份,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薛明侠律师辞去代理人的申请,在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辽12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东的委托代理人部分仅为张某某一人。另查明,鸿鹤鸣所与张某东已经解除了委托代理合同,并退还了律师代理费6000元。2018年1月15日,王某利、王某臣、王某辉以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侵犯了王某利、王某臣、王某辉辩护权、知情权、质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为由将鸿鹤鸣所起诉至调兵山市人民法院,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辽128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鸿鹤鸣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鸿鹤鸣所退还律师费一万元,并驳回了王某利、王某臣、王某辉其他诉讼请求。王某利、王某臣、王某辉因不服(2018)辽128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以上查明事实均有相关文书、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告人辩护人张守宽律师及被害人代理人薛明侠律师,在办理该案时均未能及时发现对方担任了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其主要原因在于鸿鹤鸣所对所内执业律师疏于管理,在律师领取委托手续的时候未能严格审查委托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最终造成违法事实。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时发现他们担任了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虽审判庭、双方委托人当庭未对此提出异议,但张守宽律师、薛明侠律师均未及时主动退出庭审的行为应为本次违法行为承担部分责任。鉴于鸿鹤鸣所系初次违法,在发现其“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向铁岭市律师协会及本机关汇报本案,配合调查并认真严肃整改所内各项制度,王贺立、张守宽、薛明侠律师检讨深刻,同时结合本案中张守宽及薛明侠律师收案时间及过错程度,本机关对张守宽律师提出严肃批评,免于处罚。对鸿鹤鸣所、王贺立、薛明侠本机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给与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给与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贺立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给与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薛明侠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司法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