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构成对合法权益的侵害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原告陈某强与其女友宁某发生争执,宁某在躲避原告追赶中逃至被告王某利驾驶的私家车副驾驶位上,宁某与被告之间并不相识,宁某向被告求救,称其被人追赶并央求被告护送其至安全地点。随后,原告也尾追至事发地点。被告在劝阻无效后,对原告实施了控制行为。陈某强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多处挫伤,住院治疗21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调查与处理】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审理焦点为:被告王某利是否侵犯了原告陈某强的健康权;原告陈某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调取了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在控制过程中被告的行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被告对原告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也没有用脚踢原告的头部。驳回原告陈某强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为了制止原告不法侵害行为,对其实施的控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原告提出被告用脚踢其头部,其头部受伤与被告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原告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其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支出的必要性。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但本案健康权纠纷起因在于原告与其女朋友发生争执,其女朋友向被告求助,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帮助原告女朋友,对原告实施了控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

【典型意义】

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是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大力支持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于弘扬正气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案纠纷起因是原告与其女朋友发生争执,且其女朋友处于弱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被告施以援助之手,其行为确系保护弱者的权益免受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善良之举,应当予以维护和弘扬。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摒除各类缺德行为或丑恶现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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