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男,1984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平潭县。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考验期起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止。周某于2017年7月30日到平潭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8月1日周某携带相关文书前往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8月1日平潭县司法局居住地司法所组织新入矫的周某在司法所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村干部及其家属等5人参加宣告。周某入矫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对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信息,向周某庄严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向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入矫须知》。向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宣布了矫正期限、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最后,公告栏张贴周某社区矫正宣告书进行公示。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提高矫正质量,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司法所为其成立矫正小组,确定司法所所长为矫正小组组长,成员由两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住村村干部林某某及其家属何某某共同担任。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针对周某长期在外务工(跑船),回岛入矫后打零工,收入少、流动性大、心绪急躁不稳定的特点,将其家属何某某列为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矫正小组成员,帮助司法所监督管理,及时准确的掌握周某去向及关注其思想动态,及时调整周某的监管措施。周某入矫前三个月为严管期,每周见面一次,每周电话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时抽查社区服刑人员周某。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周某在矫中期因为收入少,停止零工状态,于2018年8月1日出海捕鱼未告知司法所,并时常触犯社矫管理规定不知其去向等情况,司法所经过调查取证于2018年9月25日出具书面警告并报司法局审批。2018年9月26日平潭县司法局予以通过,同日通知周某前往司法所报到告知并签字,同时将周某列入严管期,并调整其矫正措施,规定周某严管期内日听声、周见面,月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时抽查社区服刑人员周某。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周某自书面警告以来遵守社矫规定,配合司法所管理,与妻子何某某共同经营洪濑鸡爪店,表现良好,适当的变动其监督管理模式,规定周某每月见面一次,每日电话报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时抽查社区服刑人员周某。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二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周某在思想上逐步有了改变,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已经能适应社会,适时的调整自己,对社会危害性小。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7月13日,司法所会同村干部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周某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思想动态、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日常汇报以及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点评,并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在解矫宣告书上签字,宣告周某正式解除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结束后,司法所所长向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在公告栏进行公示,从即日起周某依法解除服刑人员身份,正式回归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缓刑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后,按规定将周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分别送达平潭县人民法院、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平潭县公安局。

【小结(或反思)】

通过周某从接收到解除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我们深刻领会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要做到顺利完成矫正工作,还要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需要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有责任心,干工作要细致,从点滴的事情中及时捕捉到相关信息,及早预防和发现问题,及时的调整监管措施,按照不同的情况制定精准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顺利完成社区矫正,使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他们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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