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欧某与李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日,茂名市电白区某镇某村村民欧某和李某某因为相邻的一段排水沟的使用问题的产生纠纷。欧某的房子和院子被排水沟隔开,为了方便,欧某便装了盖板在排水沟上,以连通房子跟院子。李某某认为该段排水沟为自己私人所有,因而不让欧某在排水沟上装盖板。双方在沟通无果后,李某某及家属将欧某安装的盖板给损坏了,欧某一气之下便用砂石填埋了排水沟。为此,李某某的妻子与欧某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派出所干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最终派出所对李某某的妻子作出罚款处理。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经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实地走访和调查,了解到两家的关系原来也是比较好的,但近几年两家的关系开始恶化,经常发生摩擦,两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排水沟的使用问题,李某某认为该排水渠为他私人所有,任何人都不得占用;欧某则认为排水沟是公家的,不是属于任何一个人的。二是排水沟疏通的问题,李某某认为砂石是欧某填的,理应由欧某一方将排水沟疏通;欧某则认为自己阻塞排水沟事出有因,并不是自己一方的错,如果李某某一方不将破坏的盖板进行修复,她不会让任何人来疏通排水沟。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讨论分析后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排水沟作为公共水利,理应为村集体所有,如何人都不得侵占。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欧某应该将阻塞排水沟的砂石清理干净,而李某某也应该将损坏了的盖板进行修复。 在完成了初步的走访和调查后,调委会工作人员当即组织村委会工作人员、欧某和李某某两家人到现场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这次调解主要围绕上述两个焦点进行展开。针对第一个焦点,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该排水沟应归村集体所有,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但是在针对第二个焦点时,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都认为是对方的过错。欧某一方认为,李某某必须修好她的盖板,由李某某自行清理排水沟;李某某一方则认为,必须是由欧某出资出力来清理排水沟,不允许欧某装盖板。调解员多次陈述利弊,但由于双方一直争执不下,第一次调解被迫中止。 第一次调解虽然结束了,但调解员的工作并未结束。调解员多次向双方单独地陈述利弊,讲解一些民转刑的纠纷案例,以此来稳住双方的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并叮嘱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的亲属好友对他们进行劝说,好为下次调解做准备。 距离第一次调解三个月后,李某某夫妻多次来到调委会反映由于排水沟的阻塞,雨水都倒灌入其家中了,申请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认为时机成熟后便组织了第二次调解。这次调解主要围绕第一次调解遗留下的矛盾焦点,调解员提出折中方案;双方都各让一步,由李某某一方来清理排水沟且保证不阻拦欧某安装盖板,欧某一方则自己出资维修盖板。欧某表示愿意接受此方案。李某某则表示再考虑一下。在调解员多次开导后,李某某夫妻才表示可以接受。但在调解员回去制作协议后,李某某夫妻便反悔了,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在此次调解结束后,李某某夫妻便开始多次到镇政府反映情况,但事情仍然无法解决。此时调解员决定采用冷处理方法,想让当事人多次受挫后冷静下来进行反思。 在2020年2月某日,受村委会委托,调解委员会组织了第三次调解,经过耐心协商,最终欧某和李某某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约定: 1.该排水沟及田基实际宽度为67cm,该排水沟及田基为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2.欧某可以安装盖板,双方当事人共用的排水沟包括盖板的高度为80cm; 3.该排水沟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出资疏通和维护,费用由双方平摊,由村委会牵头处理。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双方当事人因为生活中琐事积怨已久,调解的难度非常大。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通过前期走访,全面了解了双方矛盾和诉求,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和诉求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村规民约,还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好感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三是调委会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还采取了适当的处理方法,其矛盾也就迎刃而解。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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