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侯某某,女,1955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阳县。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侯某某及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2014年9月16日被交付河北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狱报请减刑过程。2017年10月25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罪犯侯某某所在监区包组警察为其提名报请减刑。同日女子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侯某某报请减刑案,根据罪犯侯某某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认为,侯某某在日常改造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交付执行后先后获得考核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某某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四监区将报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11月23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建议。 2017年11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罪犯侯某某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罪犯侯某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审查,认为罪犯侯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报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报请罪犯侯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侯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罪犯侯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二)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过程。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罪犯侯某某案卷进行审核时,认为罪犯侯某某,被交付执行后虽然一贯性表现良好,但参与拐卖儿童22起,系该案主犯,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综合罪犯侯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对罪犯侯某某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018年1月26日,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评议,同意刑罚执行处意见,决定对罪犯侯某某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刑更68号裁定书,认为罪犯侯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将罪犯侯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