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据委托方事故概况介绍:2022年03月02日07时55分许,在海口市某某路段,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35321920XXXXXX)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67821607XXXXXX)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事故中队提供以下材料: 1、鉴定委托书。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35321920XXXXXX)(以下简称甲车)。 3、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67821607XXXXXX)(以下简称乙车)。 4、委托方提供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35321920XXXXXX)驾驶员背包。 5、委托方提供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67821607XXXXXX)乘员刘某某的病历报告书。 6、委托方提供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67821607XXXXXX)乘员刘某某事故发生时穿的右足鞋。 7、委托方提供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67821607XXXXXX)乘员刘某某右足断离趾头照片。 (三)资料摘要 委托方提供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67821607XXXXXX)乘员刘某某的病历报告书中:“右足第3末节趾骨断离,第二趾骨远侧趾间关节间隙稍增大,末节跖骨骨质欠光滑;内侧楔骨边沿欠光滑,周围见小骨质影,右足余骨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
【鉴定过程】
(一)鉴定标准及方法 根据SF/T 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标准对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对委托方委托的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二)事故车辆检验所见 甲车为本铃牌二轮电动车,车身颜色为黑色。车牌号:无,车架号:135321920XXXXXX,电机号:0110F3DB1MGXXXXXX。 甲车的痕迹1、左前转向灯灯罩外侧部位距地高度为59cm-61cm处检见刮擦痕迹,并伴有白色塑料物质加层和堆积残留,受力方向为由前至后; 痕迹2、面板右侧下部边沿部位检见挫划痕迹; 该车其它部位未见异常痕迹。 乙车为星本牌二轮电动车,车身颜色红色。车牌号为:无,车架为:167821607XXXXXX,电机号:16090549XXXXXX。 乙车的痕迹1、右前转向灯壳体外侧边沿部位距地高度为63cm-64cm处检见刮擦痕迹,并伴有白色塑料物质缺失,受力方向为由后至前; 痕迹2、右侧刹车手柄内侧面部位距地高度为93cm-95cm处检见刮擦痕迹,受力方向为由左至右; 痕迹3、驾驶员脚踏板下方电池盒底部右后角尖锐部位检见刮擦痕迹、挫划印痕,电池盒底部右后角尖锐部位伴有表面附着泥灰物质及铁锈迹物质减层,车底板右侧部位检见挫划痕迹,受力方向为由前至后; 痕迹4、前围面板右侧边沿、右侧平叉护板、前挡泥板右侧、刹车手柄末端部位检见挫划痕迹; 该车其它部位未见异常痕迹。 (三)委托方提供的甲车驾驶员背包检验所见 背包颜色为黄/黑色组成,由黑色背带连接背包左、右两端,背带材质为皮革面料,检见背包左侧与背带左侧端连接处部位破损,且在其破损处与背带左侧端产生分离,背带左侧端中部内侧面和侧立面检见刮擦痕迹,伴有金属(光滑硬物)摩擦痕迹和皮革表层刮划变形痕迹。 (四)委托方提供的乙车乘员刘某某的病历报告书检验所见 右足第3末节趾骨断离,第二趾骨远侧趾间关节间隙稍增大,末节跖骨骨质欠光滑;内侧楔骨边沿欠光滑,周围见小骨质影,右足余骨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 (五)委托方提供的乙车乘员刘某某事故发生时右足所穿鞋检验所见 该鞋为幼童右足暴露式夏季凉鞋,黑色鞋面左半部检见断续挤压印痕及缺损痕迹,受挤压鞋面部位中部靠前位置检见角状尖锐物挤压印痕。 (六)委托方提供的乙车乘员刘某某事故发生时右足断离趾头照片检验所见 趾甲、甲床完整,末节关节处离断,断端创伤较平整,创壁不光滑。
【分析说明】
对本次交通事故形态进行分析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鉴定材料,根据力学、运动学、交通工程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案情及痕迹检验情况,遵循造痕体及承痕体呈一一对应的关系,对本起交通事故痕迹分析如下: 甲车驾驶员背包检验所见的背带痕迹与乙车检验所见中的痕迹2依据成痕机理在高度、形态上分析,符合事故发生时甲车驾驶员背包的背带左侧端中部内侧面和侧立面部位与乙车的右侧刹车手柄内侧面部位发生接触刮擦并拉拽形成的痕迹特征。 甲车检验所见中的痕迹1与乙车检验所见中的痕迹1依据成痕机理在高度、形态及受力方向上一一对应,符合事故发生时甲车的左前转向灯灯罩外侧部位与乙车的右前转向灯壳体外侧边沿部位发生接触刮擦形成的痕迹特征。 甲车检验所见中的痕迹2依据成痕机理在形态及受力方向上分析,符合事故发生时甲车向右侧倒地后,该车的右侧刹车手柄末端球头部位、面板右侧下部边沿部位与路面发生接触形成的痕迹特征。 乙车检验所见中的痕迹3、痕迹4依据成痕机理在形态及受力方向上分析,符合事故发生时乙车向右侧倒地后,该车的车底板右侧、前围面板右侧边沿、右侧平叉护板、前挡泥板右侧、刹车手柄末端部位与路面发生接触形成的痕迹特征。 乙车检验所见中的痕迹3依据成痕机理及案情在形态、大小及受力方向上分析,该车的电池盒底部右后角尖锐部位具有与软性客体发生接触刮擦、挤压所形成的痕迹特征,与乙车乘员刘某某事故发生时所穿右足鞋检验所见的“该鞋为幼童右足暴露式夏季凉鞋,黑色鞋面左半部检见挤压印痕及缺损痕迹,受挤压鞋面部位中部靠前位置检见角状尖锐物挤压印痕”、乙车乘员刘某某的病历报告书所见“右足第3末节趾骨断离,第二趾骨远侧趾间关节间隙稍增大,末节跖骨骨质欠光滑;内侧楔骨边沿欠光滑,周围见小骨质影”等右足部损伤的描述及委托方提供的乙车乘员刘某某事故发生时右足断离趾头照片检验所见“趾甲、甲床完整,末节关节处离断,断端创伤较平整,创壁不光滑”分析,创面系由带尖角及棱边硬物所造成,存在造痕体及承痕体对应关系,符合乙车事故发生时向右侧倒地过程中,该车电池盒底部右后角尖锐部位与乙车乘员刘某某右足鞋及右足脚趾第三节趾部位发生接触挤压可以成立。 综上分析:事故发生时,甲车驾驶员背包的背带左侧端中部内侧面和侧立面部位与乙车的右侧刹车手柄内侧面部位发生接触刮擦并拉拽,甲车的左前转向灯灯罩外侧部位与乙车的右前转向灯壳体外侧边沿部位发生接触刮擦,刮擦后两车均向右侧倒地;乙车事故发生时向右侧倒地过程中,电池盒底部右后角尖锐部位符合与乙车乘员刘某某右足鞋及脚趾发生接触挤压,致其右足第三节趾骨断离。
【鉴定意见】
事故发生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35321920XXXXXX)驾驶员背包的背带内侧部位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67821607XXXXXX)的右侧刹车手柄部位发生接触刮擦并拉拽,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35321920XXXXXX)的左前转向灯灯罩部位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67821607XXXXXX)的右前转向灯壳体部位发生接触刮擦,刮擦后两车均向右侧倒地;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67821607XXXXXX)事发右侧倒地过程中,电池盒底部右后角部位符合与该车乘员刘某某右足鞋及脚趾部位发生接触挤压,致其右足第三节趾骨断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