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艾某是一名17岁的维吾尔族少年,辍学后跟随家人从新疆阿克苏远赴湖南省长沙市打工。来到长沙后,艾某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靠着在街头摆摊卖羊肉串的姨妈接济。2017年2月,艾某因在朋友盗窃时帮他放风而以盗窃罪被刑拘,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6个月,于201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2017年8月16日,艾某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因艾某为未成年人,长沙市公安局解放路派出所通知长沙市法律援助处为艾某提供法律援助。长沙市法律援助处接到通知后,于8月22日指派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屹为艾某涉嫌盗窃案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8月24日上午,李律师前往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艾某。会见过程中,艾某告诉承办律师,案发当日,他在解放西路魅力四射酒吧附近玩,在路上碰到了两个女孩,其中一个跟他认识,就一起结伴行走,后来被抓了才知道那两个女孩偷了别人的一部苹果手机。艾某称自己并没有参与盗窃,也没有帮她们望风。 承办律师在会见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了解情况,通过跟办案机关沟通交流后认为,艾某是否参与盗窃存疑。主要在两方面:第一,本案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观上与实施犯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本案中,据犯罪嫌疑人艾某供述,他系当天晚上前往解放西路附近泡吧,正好碰到了实施盗窃完的两名女孩,由于艾某认识其中的一名女孩,就送他们回家。艾某供述其并不知道两名女孩实施了盗窃行为,事前也未和两名女孩碰头。因此,本案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艾某与实施盗窃的两名女孩在之前就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主观上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仍需查明清楚。第二,本案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艾某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根据艾某的供述,在两名女犯罪嫌疑人盗窃手机前,艾某没有与他们碰头,两名女犯罪嫌疑人盗窃了手机后,艾某也是走在前面,未与女犯罪嫌疑人过多交流。因此,若认定艾某系本案的帮助犯,在盗窃中为两名实施犯放风,证据仍不充分。 根据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认定艾某为盗窃帮助犯的证据仅仅是言辞证据是不够充分的,据此,承办律师对案件进行梳理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同时,承办律师与检察机关多次积极沟通,请求不予批准逮捕,最终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得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承办律师又继续跟办案机关沟通,希望公安机关考虑艾某系未成年人情况,且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的刑期,变更其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办案机关同意了承办律师的建议,于2017年9月22日变更了强制措施。随后,承办律师又继续跟公安机关沟通,此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艾某的犯罪事实,请求公安机关不予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经过研究,于2017年12月6日解除艾某的监视居住,最终没有将艾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对于本案的受援人而言,由于其属于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都尚不成熟的阶段,容易被蛊惑误入歧途,并有盗窃的前科。我国刑法及刑诉法都强调疑罪从无的原则,必须先进行无罪推定。因此,承办律师将案件的关键焦点放在疑罪从无的沟通上,根据了解的事实,主观上、客观上均无法证明受援人系盗窃罪的帮助犯,之前受援人虽然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但与本案的事实并无关联性。因此,建议办案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所有观点被办案机关采纳,取得了不予批准逮捕、并不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