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系农民,主要以种地为生。2017年8月18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森林资源承包经营意向书》,约定张某承包某公司位于某林场11、13、14林班的红松果采集项目。其后,张某便通过委托人王某找到了陈某等七人,并就打松子事宜与七人达成协议,约定由陈某等七人在张某承包的林班内打松子,打松子所需工具由陈某等人自备,松子打完后由张某进行验收,按照七人实际打松子的数量以1元/斤的价格向陈某等七人支付报酬。 2017年8月26日9时许,陈某在打松子过程中,因未系安全绳,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将腰部摔伤。受伤后,张某雇车将陈某送往县医院,并支付了车费550元及医药费3200元。因伤势严重,陈某当天由县医院转至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肋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脑脊液漏、马尾神经损伤、肺挫伤、硬膜外水肿。陈某于9月7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85256.12元。之后,陈某家属考虑到陈某伤势严重及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多次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张某在支付了54000元后就不愿再承担任何费用,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2017年12月11日,陈某委托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某本次损伤为9级伤残、误工损失时间为180日,需1人护理90日、营养时间90日、椎弓根钉取出术为15000元。2018年2月1日,陈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吉林省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陈某情况符合《延边州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当日,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陈某法律援助的申请,并指派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首岑代理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陈某、张某、王某等人了解案情。从陈某处,王律师了解到案发时,因陈某对自己脚踩树杈的承重能力未做到准确判断,且没有系安全绳,所以树杈折断造成自己腰部受伤。同时陈某手中仅能提供受伤后治疗过程中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和鉴定意见书,没有证据直接证明陈某与张某存在劳务关系,双方对报酬等方面的约定均是口头约定。从张某处,王律师了解到,张某于2017年8月23日为陈某等七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陈某等人从事打松子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期到10月22日止,并约定医疗费保险金为20000元,残疾赔偿金的保险金每级20000元。同时,张某认为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因此不同意对陈某进行赔偿。 2018年2月6日,王律师代陈某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85256.12元、鉴定费3100元、误工费22788元、护理费1130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1596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48491.76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95241.28元(包括张某已支付的54000元)。安图县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2018年4月24日,安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就陈某与张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展开激烈的辩论。 王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劳务。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本案中,王某受张某委托决定陈某等人作业的时间,作业地点位于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森林资源承包经营意向书》约定的范围内,因此陈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而作业工具虽由陈某自己准备,但工具在村内确实较为普遍,陈某等人打松子是张某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张某给陈某劳动报酬、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陈某受伤后张某送其到医院治疗并支付部分医疗费,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打松子这项高度危险的劳务活动中,对陈某未系安全绳的情况没能进行提醒和有限管理,故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应承担60%的责任,陈某因自身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王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官采纳。2018年5月10日,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8564.77元。本案经过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胜诉,得到了应有的赔偿,陈某对法律援助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陈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对履行劳务合同中所存在的危险应有一定的认识,应该有足够的防范措施。因为陈某对自己脚踩树杈的承重能力未做到准确判断,且没有系安全绳,所以树杈折断造成自己腰部受伤,在此次事故中陈某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接受劳务方张某明知打松子工作是高度风险活动,在工作中,陈某等人的生命健康承受着巨大风险,对陈某未系安全绳的情况没能进行提醒和有限管理。为此,张某应当承担陈某受伤的主要赔偿责任。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专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