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遇陷阱 公证保全证据助维权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过了“双十一”又到“双十二”, 网络购物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消费者投诉的案例也与日俱增。 李先生在某网络商城看中了一块知名品牌的手表,因为该物品标注“绝对正品,假一赔三”,并承诺李先生该手表及其所有配件均是正品。李先生认为既然做出了承诺而且好评如云便放心购买了。货到之后,李先生对该表做了仔细检查,发现手表的表扣有些问题,在专业人士鉴定后,该表扣的确不是原厂配件。于是李先生与网络商城进行交涉并提供了表扣的详细照片,客服人员只是希望李先生能够表示谅解,并称这只是小问题,并拒绝李先生“假一赔三”的要求。 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便想到了向公证机构寻求帮助,2018年10月,李先生来到鹤城公证处,说明来意,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建议李先生通过证据保全公证维护合法权益。 在公证员的指导下,李先生于2018年10月22日在本处“公证云”注册了用户名为“Lb XXX”的账号,通过本处“公证云”平台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桌面操作的全过程进行保全,将取得的保全结果(电子文件)提交本处保管,并申请出具公证书(申办号:181022113630332)。李先生顺利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拿到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省XXX市XX区。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李某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X日通过本处“公证云”(本处在线公证网站,网址为https://XXX.egongzheng.com,下同)提交公证申请。 根据李某向本处所提交的材料及其本人确认,其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X日在本处“公证云”注册了用户名为“Lb XXX”的账号。李某称其在淘宝网站上购买的XXX牌手表,表带上的扣子并非原装,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其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X日通过本处“公证云”平台的“见证实录”功能(以下简称“桌面综合保全系统”,网址:https:// XXX.egongzheng.com),对其桌面操作的全过程进行保全,并将取得的保全结果(电子文件)提交本处保管,现为解决纠纷所需,申请出具公证书(申办号:18102211363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对“Lb XXX”账号的注册信息与李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本处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X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赵某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X日登录本处“公证云”后台,调取了李某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如下事实: “Lb XXX”账号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X日使用本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登录本处专用云服务系统,在本处的计算机(虚拟机)上进行取证操作,本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对当日当时李某的桌面操作通过屏幕录像方式进行实时保全并生成证据文件。保全取得的文件(含证据文件)经“公证云”平台进行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本处保管,本处为该电子数据出具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具体详情: 桌面操作视频的保全时间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X日十一时十六分五十一秒至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X日十一时二十六分五十五秒,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201XXX。证据文件4个,分别为: 1、2018XXX-1.mp4; 2、“见证实录”清洁性检查标准对照文本.txt; 3、“见证实录”本次清洁性检查明细.txt; 4、“见证实录”清洁性检查结论.txt。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赵某对证据文件中“1、2018XXX-1.mp4”,进行察看,该文件显示“LLb XXX”操作如下:一、登录本处专用云服务系统,使用见证实录浏览器,点击“IE浏览器”,点击“淘宝网”,进入淘宝首页,点击“亲,请登陆”通过扫码登陆,点击“账户管理”进入账户管理,点击“身份认证查看”进入身份认证界面,点击“个人资料”进入基本资料页面。二、在我的淘宝中点击“已买到的宝贝”进入所有的订单页面,拖拉至也页码处,点击“2”转至下一页,在显示2018-09-XX订单号:229XXX处点击“物品连接”进入商品页面,点击“”弹出阿里旺旺登陆界面,通过扫码后的验证码登陆,显示与“XXX商贸有限公司[淘宝网会员]的对话框。三、关闭对话框后,点击已买到的宝贝,点击显示2018-09-XX订单号:229XXX的“淘宝处理中”进入“客服介入详情”浏览完毕点击结束按钮。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赵某在调取文件时,对调取的证据文件进行了校验,确认调取的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随后,将上述证据文件下载至本地电脑(文件名同上述所列证据文件名),并打印上述txt文件(打印页详见附件三)。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赵某 将上述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X日“公证云”平台保全所得的电子数据文件(包括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证据文件)刻盘保存,并打印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打印页详见附件一、打印页详见附件二)。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一、申请人李某(公证云账号:Lb XXX)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X日通过本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进行实时保全,并将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提交本处保管。二、上述保全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本处服务器中,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三、附于公证书之后的文件打印页(附件三)系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赵某在上述过程中打印证据文件中的txt文件(所得文件的顺序同申请人浏览网页的顺序),内容与当时当日计算机显示的页面内容相符。四、将光盘密封交于申请人李某保管,该光碟内容系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赵某将从本处“公证云”平台管理后台解密、提取、下载的电子数据文件刻录而成,其中证据文件(共4个)的内容与“Lb XXX”账号的上述操作过程、当日当时计算机显示的页面内容相符。 附件:一、数据保管函打印页(共一页) 二、操作日志打印页(共一页) 三、证据文件中的txt文件打印页(共XX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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