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上海市某居民张某、王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以男方张某名义在婚内购置的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产权归男方张某所有,但男方须在三年内分五期支付女方王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合计200万元。离婚后,张某一直催促王某先将户口迁出该处住房,并多次发生激烈冲突。因已办理离婚登记,房产仅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王某担心户口一旦先迁出,张某随时可以变卖房产并转移资金,在未收到全部补偿款的情况下,自己的权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故求助公证处。公证处建议男女双方签订一份补偿协议,约定以公证提存方式完成资金给付,并将王某户口迁移作为王某领取提存款的条件。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并共同向公证处申办了提存公证。公证处根据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当事人代书了协议文本,张某在公证受理后第三天即将剩余180万元补偿款转入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王某也在公证处收到180万元提存款后的第二天将户口迁出该住房。因协议双方约定的领取提存款的条件已具备,故公证处将上述180万元补偿款转入王某的银行账户。通过运用资金提存公证手段,化解了男女双方的激烈矛盾,充分保障了女方王某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证???明???书 (XXX)XX证提存字第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张某于二○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货币提存事务。根据申请人张某与王某于二○XX年X月X日签订的《提存协议》约定,张某须将人民币XX元整提存于本处。 兹证明XXX根据与XXX签订的《提存协议》的约定于二○XX年X月X日将人民币XX元整提存于本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公证处 二〇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