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于某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书显示:2017年3月25日余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现已医疗终结,根据案情需要,特委托我所对余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首次评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某县中医院病历摘要(住院号xxxxxx):入院日期:2017年3月25日。主诉:被撞伤致左肘部及腰部疼痛活动功能受限半小时余。现病史:患者于半小时前被撞伤致左肘部及腰部疼痛,活动功能受限。120接入我院。 专科情况:左肘部及腰部疼痛,活动功能受限。DR示:左侧肱骨远端撕脱性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初步诊断:左侧肱骨远端撕脱性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2、3椎体骨挫伤。 2017年3月29日手术记录示:行腰1椎体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术中所见,从刀口进入穿刺针透视下从左侧椎弓根传入椎体前2/3处,调拌骨水泥,给予注入骨水泥5ml,透视下骨水泥弥散良好。 2017年4月25日某县中医院腰椎MR(xxxxx)检查示:腰1椎体术后复查,腰椎部分边缘变尖,L1椎体略变扁,其内可见斑片状长T1稍短T2信号,压脂序裂呈低信号。 (二)法医学检验 1.2017年7月3日,被鉴定人余某步入鉴定室。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等标准,对其进行法医临床检验。 2.检验所见:神清,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平腰1水平右侧腰部有一纵形0.6cm手术痕。腰部疼痛,活动稍受限。 3.阅片所见:2017年3月25日某县中医院腰椎DR片(号xxxx)1张,示:腰椎生理曲度变直,腰1椎体前缘骨皮质连续中断,呈楔形改变,与相邻椎体比较未达1/3。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余某交通事故伤后,以“左肘部及腰部疼痛活动功能受限”为主诉送入院治疗,查体见,“左肘部及腰部疼痛,活动功能受限”等体征,拍片,左侧肱骨远端撕脱性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结合检验所见,腰部疼痛,活动稍受限。均印证了其腰部损伤事实,综合上所述,其腰部损伤确系此次交通事故所致。 2.被鉴定人余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阅片,与相邻椎体比较,前缘压缩未达椎体1/3。病历资料显示,在住院治疗期间,曾手术行腰1椎体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术中,从刀口进入穿刺针透视下从左侧椎弓根传入椎体前2/3处,给予注入骨水泥5ml,透视下骨水泥弥散良好。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2)条之规定,依据其腰1椎体骨折行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余某交通事故受伤,致腰1椎体骨折行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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