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高某某,男,1955年9月出生,河北省大名县人,因犯窝藏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7月1日,被送入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入监教育期满后,分押一监区继续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前期摸排提名。2018年8月,依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一监区干警对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了摸排。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邯郸监狱组织的政治考试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该服刑人员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并能按时完成监区的生产任务,改造态度端正。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该服刑人员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明知其子是负罪在逃人员,依然长期为其提供隐藏的住所和财物,帮助其逃匿,但在审理阶段该犯能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该服刑人员犯罪情节以及在狱内的一贯表现,干警综合考量认为符合呈报假释的基本条件。 (二)进行危险评估。依据邯郸监狱《提请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监狱成立了拟假释服刑人员再犯罪危险评估小组,各小组根据评估职责划分,分别从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和家庭社区支持等方面对该服刑人员开展危险性评估测试,经评估,该服刑人员等级为再犯罪低危险等级。 (三)启动提请程序。2018年10月10日,监区召开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评议会,会上经过干警集体讨论评议,一致同意对高某某提请假释。同日,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会上一致同意对高某某提请呈报假释。监区将此次会议研究通过的呈报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名单及情况在监区公式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1月30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案卷后提出建议呈报假释的审查意见。 (四)委托社会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邯郸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该服刑人员拟假释居住地司法局邮寄委托评估调查函。司法局派员对高某某的亲属、街坊邻居和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后,认为适用社区矫正能够形成较好的帮教环境。该服刑人员拟假释居住地司法局出具《关于对罪犯高某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2018年12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高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交邯郸市检察院驻邯郸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认为材料真实有效,程序合法。2018年12月7日,邯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驻狱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及社会执法监督员列席,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的意见。会议结束后,研究结果在全狱进行了公示。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高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六)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18年12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高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12月17日,监狱将案件报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此案中,邯郸监狱考虑了其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情况以及改造表现较好的情况。启动提请程序后,检察院提前介入,对案件材料、办案过程进行了同步监督,提高了办案效率。居住地司法局积极配合,及时开展调查评估并出具意见。此案的办理在监区及监狱范围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树立了导向,有力促进了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狱假释工作的开展。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邯郸监狱开庭审理了此案,2019年1月2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高某某予以假释。该服刑人员出监后能够及时报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管理,积极融入社会生活,悔过自新,表现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