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委托人张红(化名),女,汉族,43岁,无固定职业。2016年2月11日,孟某约请张某、童某、被害人王某(系委托人张红的丈夫)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酒后,其中几人又一起打牌,打牌过程中,孟某和童某发生争执,随后童某回到和张某一起经营的五金店里睡觉。之后,王某、张某及孟某也先后来到张某的五金店里,孟某声称童某和张某骗了他的钱,孟某手里拿刀欲捅刺正在睡觉的童某,被王某、张某拦住制止,在阻拦过程中,孟某向王某左肩处刺了一刀,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孟某向受害人王某家属赔偿52000元,孟某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王某的遇害给张红的家庭带来巨大的悲痛和创伤,张红认为,王某之所以遇害是因为保护童某、并且是在张某的店里遇害的,张某作为童某的舅舅都没有制止,童某和张某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张红其要求孟某、张某、童某赔偿损失,并且其认为其丈夫都死了,孟某才判12年,法院的判决不公,并因此多次上访,新疆得胜律师事务所接待张红后,考虑其实际情况,决定代理她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争议焦点】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是孟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哪些损失;其二童某和张某是否承担损失,如何承担损失。 首先,关于孟某应承担哪些损失。本案是一起因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因此不能仅仅适用民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依据刑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侵权人无力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受益人才给予适当补偿,受益人补偿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律师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接收此案后,详细向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并进行阅卷,向法院、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经调查了解得知,孟某已被判刑,目前在监狱服刑。在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张红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种种原因,后又撤回了起诉。据张红表示,受害人王某生前和张某是最要好的朋友,两人是发小,发生这样的事情,张某不管不问,他从内心深处是接受不了的。 从道德的角度出发,于情于理,张某、童某应当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但是于法呢?承办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该规定将王某、孟某、张某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并为其申请了免交诉讼费。但是由于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孟某家属已向受害人家属赔偿52000元,据了解,孟某的家庭也是相当贫困,妻子常年患病,赔偿款也是家里东借西借凑出来的。而52000元赔偿数额按照法律的规定已基本赔偿完毕,即便是要求童某赔偿,童某承担的的也是补偿责任。此案提起诉讼风险是很大的,并且要到远在700余公里的监狱开庭,会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而且结果也是未知的。 代理律师从和解的角度出发,为当事人争取了利益促使案件圆满解决。在维权过程中,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若是调解或和解则不受赔偿限额的限制,为了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承办人试着和罪犯孟某的妻子取得联系,了解到孟某家庭经济困难,已无力再赔偿。承办人又试着与张某、童某取得联系,起初张某、童某要求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愿意调解。在承办人多次努力和沟通下,从情、理、法出发,对张某、童某进行耐心的劝说,最终张红和童某、张某达成庭外和解。
【案件结果概述】
童某、张某一次性补偿张红及其家人32000元。 【裁判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据此规定,孟某只需要赔偿王某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目前孟某赔偿52000元已基本赔偿完毕,但是若要调解或和解,赔偿范围不局限于物质损失,代理律师和其家属取得联系,由于孟某的妻子有病,家庭生活贫困,已无力再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规定,受益人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代理人通过和受益人童某及其亲属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遇害后,给张红的家庭造成了巨大创伤,王某的母亲也卧床不起,张红和王某有一个儿子还未成年,尚在上学,张红极其家人对案件的结果及赔偿的数额从心理上接受不了,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并认为对孟某的量刑过低,为此多次上访、闹仿。在律师介入后,耐心的为其将讲解法律,认真为其分析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依法维权,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平息了事件,平衡了当事人的心理落差,并为其争取了相应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张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达到案结事了,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刑事案件死亡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这一赔偿数额往往是受害人家属不理解、不接受,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中一方面要向当事人耐心解释法律规定,一方面要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同时在法律、道德之间寻求平衡点,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