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需对标称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的《借据》中两处“贾某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双方协商确定,将该案委托至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分别使用蔡司Stemi DV4体视显微镜和麦克奥迪SMZ-168TL显微镜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1.对检材的检验:自然光下观察,检材上的两个“贾某某”签名均为黑色字迹,经放大观察均为书写形成,签名书写速度适中,运笔正常,特征反映明显,可供检验;经比对,检材上的两个“贾某某”签名为同一人书写。 2.对样本的检验:供比对的样本①、②为平时自然样本,其余样本为案后样本。样本①、②书写速度适中,运笔正常,特征反映较为明显,可供比对;其余样本书写速度较慢,运笔较生涩,特征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可供比对。 3.比对检验:将检材中被鉴定的两处“贾某某”签名与样本中的“贾某某”签名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书写水平一致,在签名的书写风貌以及相同字的笔画间搭配位置及比例、笔顺、起收笔动作及连笔形态等特征上均相符合。
【分析说明】
综合评断检材中被鉴定的两个“贾某某”签名与样本中的“贾某某”签名,两者笔迹特征符合点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检材中的两处“贾某某”签名与样本中的“贾某某”签名是同一人书写。 《笔迹特征比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