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涵涵的父母在她3岁时协议离婚,涵涵由母亲李某抚养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由于涵涵快要到幼升小的年龄,为了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王某和李某协商并征得涵涵同意后,涵涵由父亲王某照顾,为了解决之后孩子入学问题,涵涵的父母去户籍管理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工作人员告知须先办理公证后才能迁户。 公证员了解后,向涵涵的父母解释到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由于当初协议离婚时约定抚养权归女方,现在需重新约定,变更抚养权归男方,派出所根据新的协议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根据李某和王某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员当场为他们起草了协议书,办理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男方):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XXXXX号。 乙方(女方):李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XXX,住址:XX省XX县XXX。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与李某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来到我处,在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上签名、捺手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该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手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盘锦市兴盛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