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代理权侵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委托陈某为其代理人,于20XX年X月XX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刘某是深圳市XX人皮具有限公司“XX人”品牌吉林省总代理,刘某与吴某某签订加盟协议,约定由吴某某在桦甸市代理销售“XX人”品牌皮具,协议至20XX年XX月XX日终止。协议(到期)终止后,刘某发现吴某某仍在店铺内销售“XX人”品牌皮具,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委托陈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便于日后在诉讼中使用。 公证员问询申请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向申请人说明保全证据公证是申请人以一定的方式,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特定行为的客观事实,不涉及保全行为之外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公证处对申请人与其他人的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不做判断。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对吴某涉嫌侵权的证据予以收集、固定、保管,确定真实性和证明力。但是公证文书只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在实践中还需要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公证文书的认定以及最终能否达到证明的目的,需要由相关权利机构依据职权判断。申请人对上述内容表示明悉认可。 公证员通过审查核实刘某的授权委托书,确认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有效,又进一步审查刘某的身份信息、品牌代理权属证明、工商行政信息等材料,经核实,上述材料合法、充分、有效,符合受理条件,遂受理了此申请。20XX年X月XX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公证人员吴某、陈某三人一同来到位于桦甸市某路上的吴某某经营的“XX人”品牌门店,公证人员吴某现场对吴某某经营的门店、店内现状、陈某购买箱包的整个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公证员将陈某购买的两款标签为“XX人”的箱包、购买箱包取得销货单封存,公证员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并交由陈某及在场人签字确认。经公证处再次核查审批通过后,公证员依法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活动频繁增加,代理、加盟的经营模式日渐增多,随之而来的,便是代理权侵权行为的出现。代理侵权行为证据存在不稳定性和易灭失的特征,因此,保全证据公证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促进发展和繁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吉江城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公民身份证号: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于二〇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称为了保留相关的证据,向我处申请办理行为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严某、公证人员吴某于二〇XX年X月XX日跟随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来到位于桦甸市某路(某街)上的XX人店门前(见照片1-6)。 9:37分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公证人员吴某打开摄像机,本公证员严某、公证人员吴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进入该XX人店,本公证员对店内现状进行拍照(见照片7-30),陈某在该XX人店铺内购买两款女包:一款是商标吊牌上是“XX人”的红色女包,价格237元;一款是商标吊牌上是“XX人”的红色小包,价格129元(见照片35-38)。陈某在服务员的推荐下办理了电子会员20元,陈某向该店服务员共计支付货款366元(见照片31-33),取得“销货单”两张(见照片34,复印件见附件二,原件由陈某保管)。由本公证员取得货品(见照片10-41),11:02分一行人离开(见照片42)。 随后,本公证员严某、公证人员吴某将购买的两款包及销货单(见照片35-38)带回本公证处进行封存(见照片43),封存后的货品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保管。 公证人员吴某回来本处,使用本处电脑将上述摄像数据内容刻录成光盘(见附件三),将现场拍照照片打印。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公证书所记载的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与现场发生的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系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三系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照片打印43张 二、销货单复印件1张 三、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公证员 2018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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