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谭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1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刘某某是残疾人,无法参加正常劳动获得收入,谭某某便嫌弃刘某某并经常辱骂、殴打刘某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刘某某欲起诉要求离婚。 2022年8月,刘某某来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法律援助,指派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路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当天约见了刘某某,经仔细了解,其与配偶谭某某共同生活多年,由于身体残疾无法工作,丈夫谭某某在日常生活中不但没有对刘某某给予应有的关心和照顾,反而时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之前因考虑子女未成年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刘某某一直未提出离婚,现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刘某某表示只想尽快与谭某某离婚。 承办律师认真梳理了案情,考虑到受援人的诉求以及现实情况,首先必须取得刘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承办律师深入刘某某所居住的社区了解情况,从居委会了解到,谭某某是经常辱骂并殴打刘某某,2022年4月13日,谭某某殴打刘某某时,刘某某跑到居委会,是居委会工作人员报的警。承办律师到派出所调取《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登记表载明:谭某某殴打妻子刘某某,造成其右眼流血,刘某某不要求处理其丈夫。 承办律师根据搜集的证据及相关资料,于2022年8月11日协助刘某某到潘集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组织缺席审判。承办律师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 首先,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规定,刘某某和谭某某符合上述规定,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其次,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刘某某已提供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和其所居住社区的证明,证明谭某某对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应准予刘某某与谭某某离婚。 最终,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判决准予刘某某与谭某某离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本案属于事实婚姻,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而受援人刘某某要得以实现离婚,关键是要取得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也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事实基础。承办律师及时到刘某某生活的社区调查了解案情,调取了公安出警的证据,证实了谭某某的婚内暴力,从而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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