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3日,温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委托本所对其伤残等级 [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2017年9月3日-2017年10月20日惠州市某医院病历 专科检查:腰肌紧张,腰椎曲度存在,腰骶部压痛、叩击痛,以腰1椎体、骶尾椎明显,腰部活动受限,查腹壁反射可引出,肛周及会阴区无明显麻木,查腹股沟及以下双下肢皮肤浅感觉对称存在,右下肢肌力呈Ⅱ+级,肌张力下降,左下肢肌力、肌张力尚可。查双侧膝腱、跟腱反射未引出,双侧髌痉挛、踝痉挛阴性。 入院后2017年9月7日行L1椎体爆裂骨折切开复位钉棒内固定术。术中见:L1椎体爆裂性骨折,椎管未见明显狭窄。 出院诊断: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脊髓灰质炎后遗症期、轻度脂肪肝、右肾结石。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 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使用助行器步入检查室,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对答切题。腰背部见三处长度分别为9cm、4cm、3cm手术缝合疤痕。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腰1椎旁及棘突压痛(+),叩击痛(+)。右下肢肌力呈Ⅱ+级,肌张力下降。左下肢肌力Ⅴ级。双下肢感觉未见明显减退。 3. 阅片所见 L1椎体上缘压缩塌陷,椎体轻度楔形变,椎体上缘终板下见水平低信号影,周围见骨髓水肿,椎体后缘轻度成角后突,硬膜囊轻度受压。L1椎体压缩性骨折,骨折经内固定术治疗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温某于2017年9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病史记载“腰肌紧张,腰椎曲度存在,腰骶部压痛、叩击痛,以腰1椎体、骶尾椎明显,腰部活动受限”,诊断为“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并行手术治疗。据此认为,温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该损伤不存在导致其下肢肌力下降的损伤基础。此外,本次外伤后,温某出现“右下肢肌力下降”等表现;本次鉴定中,其右下肢肌力仍无恢复迹象。根据病历记载,温某既往有脊髓灰质炎病史,说明分析其右下肢肌力下降为自身疾病导致,温某目前遗留的右下肢肌力下降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2条之规定,上述损伤致腰1椎体骨折并行手术治疗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温某脊柱等处交通伤,致腰1椎体骨折并行手术治疗等,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其右下肢肌力下降系其自身所患脊髓灰质炎的不良后果,与本次交通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