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保全证据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证申请人某某创意有限公司持有一款“几何招财猫”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近期该公司员工发现在网络上有人销售与上述“几何招财猫”外观及其相似的商品,且价格明显低于公证申请人的产品,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本处申请对于能够体现侵权内容的网页页面以及申请人的员工从网络上购买相关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为了保证证据取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公证员首先采用截屏的方式对当事人从网络购买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在填写收货地址时,选择将网购商品直接邮寄至公证处,收货人写上当事人与公证员两个人的名字,这样既能保证公证员可以第一时间取得证据,又可以与其他往来快递包裹区分。待取得网购商品后,公证员请当事人来到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当事人当场拆开包裹,由公证人员对网购商品进行拍照,拍照后将该商品封存、加贴公证处封条,后交由当事人保管。 随着时代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正迅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同时网络上也不断出现新的侵权形式,公证处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迎合社会需求,突破陈旧的工作方式,开拓新方法、新思路,才能在飞速发展的社会进程中不被淘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正阳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某某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某创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称其发现网络上有人销售涉嫌侵犯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留必要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对其从网络上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邢思哲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在本公证处,监督刘某使用本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1、建立新文件夹,并命名为“保全证据[某某创意有限公司、XX旗舰店]。 2、打开360安全浏览器,点击浏览器上方工具下拉菜单,选择“清除上网痕迹”,使用360浏览器屏幕截图“Ctrl+Alt+X”(以下截图均采用此方式)对该页面进行截图(截图共1张),并保存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打印图片第1页。 3. 在360安全浏览器综合搜索栏内输入“淘宝网”,点击回车键,出现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图(截图共6张),保存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打印图片第2-7页。 4、在上述页面中点击“淘宝网- 淘!我喜欢 官网”,进入相关页面,下拉右侧的滑条直至拉到页面的底端,对该页面进行截图(截图共2张),保存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打印图片第8-9页。 5、点击在上述页面中的“登录”,进入相关页面,输入甲提供的淘宝账号“XXXXXX”以及密码(显示为黑点),完成身份验证之后,出现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图(截图共4张),保存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打印图片第10-13页。 6、在上述页面的“店铺搜索栏”中输入“XX旗舰店”,出现相关页面,进入店铺“XX旗舰店”后,拉右侧的滑条直至拉到页面的底端,对该页面进行截图(截图共11张),保存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打印图片第14-24页。 7、在上述页面中点击“摆件”,出现相关页面,拉右侧的滑条直至拉到页面的底端,对该页面进行截图(截图共3张),保存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打印图片第25-27页。点击上述页面中的第一个商品图片,出现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图(截图共29张),结果见打印图片第28-56页。 8、选择“几何猫白色大号”的商品加入购物车,点击“去购物车结算”,出现相关页面后点击结算,对该页面进行截图(截图共2张),保存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打印图片第57-58页。 9、在确认收货地址页面选择“地址:(公证处地址),收货人姓名:刘勇、李某,手机号码:XXXXXXXXX(公证员电话)”,点击提交订单,对该页面进行截图(截图共4张),保存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打印图片第59-62页。 10、选择确认提交订单后页面自动跳转至支付宝支付页面,在支付宝支付密码栏由某某创意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输入支付密码,即完成交易支付,对该页面进行截图(截图共5张),保存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打印图片第63-67页。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本公证员收到来自广东省XX市XX区XX路XXXX号的快递包裹,随后本公证员与申请人某某创意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通过电话约定于二○一八年二月一日共同在本公证处拆开上述包裹。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上午,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邢思哲监督下拆开上述快递包裹,查看包裹内物品,随后,本公证员与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邢思哲共同将上述包裹封存,封存后交由李某取走保管。在上述保全过程中,由本公证员使用本人手机(honor 8,使用前已进行清洁性检查)对上述包裹、包裹内物品、封存后的包裹进行了拍照,共拍摄照片19张。 由本公证员将上述保全过程中的图片、照片导入本公证处电脑并打印、复印。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七十七页)为申请人某某创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及其员工李某与本公证员、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邢思哲在现场操作过程中截屏、拍照、打印并复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打印稿原件现保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正阳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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