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鲁某与何某两人是朋友关系。2017年6月12日,何某向鲁某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向鲁某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如不能按时归还欠款,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等事项。到期后,鲁某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4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被告何某偿还鲁某欠款100000元、利息228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2.被告何某给付原告鲁某代理费5000元,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给鲁某。3.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是,何某仍然不执行法院判决,拒不还款,鲁某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此,鲁某到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鲁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经了解,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此纠纷已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应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法律依据】
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9.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0.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1.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12.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13.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4.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 该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