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张某通过网络联系到沈某,沈某称可以高价收购张某的手机,并让张某留下地址,有人会上门收取手机,随后会将钱款转账给张某。张某信以为真,约好时间,张某将两部手机交到收手机人(即沈某)手中,收手机人以需要用仪器查验手机是否符合标准为由,当场并未向张某支付钱款。沈某拿到手机后,转手卖出,并未转款给张某。张某多次向沈某讨要钱款,后再也无法联系到沈某。张某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报案。2020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沈某抓获。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查明,沈某所获两部手机价值7000多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因沈某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通知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沈某提供辩护。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海云为沈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祝律师到石景山区看守所会见了沈某,了解案情基本情况:根据沈某的供述和辩解,沈某对自己的犯罪供认不讳,骗到的两部手机价值为7000多元。沈某承认自己诈骗的整个过程,并承认公安查获的诈骗财物。祝律师告知沈某诈骗罪的刑法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北京现行标准,5千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为较大数额。最后,告知沈某的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的权利。 祝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沈某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沈某于2003年9月出生,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沈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三是沈某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不严重,造成危害性较小。同时,沈某家属已帮其退赔7000多元,受害人损失得以弥补。四是沈某一贯表现非常好,从未做过违法犯罪之事,也未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沈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依照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且沈某具备监管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沈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可以获准取保候审。 最终,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采纳了祝海云律师的意见,沈某获得了取保候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涉嫌诈骗罪,处于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履行侦查阶段辩护职责,依法开展会见、提出了法律意见。其中,针对受援人是未成年等情况,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意见,办案机关采纳了该意见,为受援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承办律师工作尽职尽责,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