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中旬某日,通许县某镇村民李某在同村张某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工作时,右手腕的肌腱被机器弹出的锯刀割断,手腕骨粉碎性骨折。李某在通许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共花费医疗费3.5万元。其中,张某垫付1.4万元,李某个人支付2.1万元。出院后,双方围绕赔偿金额争执不休,矛盾逐步激化至发生肢体冲突。7月中旬某日,李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调解会介入帮助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为进一步掌握案情,调解员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中走访了解情况。见到调解员后,李某的情绪十分激动,向调解员展示了其受伤的右手,表示伤情导致其右手无法弯曲,不仅为此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在安抚了李某的情绪后,调解员向李某询问其诉求。李某表示,要求张某支付其剩余医疗费2.1万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6万元,共计8.1万元的赔偿金。 随后,调解员又来到张某开办的工厂,实地了解张某工厂开工情况及对赔偿一事的态度和想法。现场了解到,张某开办的工厂主要生产装修用的板材,在事故发生后,工厂已经停工,十几个工人已解散,生产机器也所剩无几。张某表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某没有按照设备操作守则进行安全生产,是其操作不当导致锯刀弹出,造成事故损害,事故责任不在自己。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张某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于剩余的医疗费,表示工厂停工后已负债累累,无力支付。调解员进一步了解到,在双方围绕赔偿金额争执期间,李某家属将张某厂里的部分板材拉走,张某认为拉走的这部分板材已冲抵未支付的医疗费,其对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也已完结,故对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坚决不认同。 充分掌握纠纷事实和双方态度后,为进一步掌握法律依据,做到依法调解,调解员主动联系法律顾问雷某请教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雷某分析指出,厂主张某没有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从用工的性质来看,双方应构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张某理应承担李某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李某关于赔偿金的主张也理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在掌握相关法律后,为进一步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调解员在征求双方同意后,邀请开封市《宋都调解》栏目及栏目组中的资深调解员加入到调解过程中。在第一次面对面调解中,纠纷双方各自表述自己的观点,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逐渐失控,调解员及时制止双方的争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以减少对立情绪。针对该不该赔、该赔多少的矛盾焦点,调解员依据前期掌握的法律法规,开展了现场普法,明确双方雇佣关系的实质,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逐条讲解,通过调解员的明法析理,双方的情绪逐渐平静下来。 在“背靠背”的调解环节,调解员向张某明确指出,依据法律规定,雇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和保护的义务,总体来说李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因此,调解员建议张某认真考虑李某提出的诉求,拿出态度和可行的方案化解纠纷。在同李某的单独交谈中,调解员重点围绕李某提出的赔偿方案,依据法律规定帮助李某确定各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依据《2019年度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调解员为李某初步计算出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5万元,由于李某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不予支持。对于调解员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李某表示认同,但要求张某必须在一年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 在双方就赔偿事宜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后,调解员再次将双方叫到一起,就赔偿的细节进行协商。张某表示,其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但确实资金紧张,没有能力在一年内赔偿这么多钱,提出以工厂的板材折抵一部分赔偿金,剩余的赔偿金在一年内偿还的方案。经双方协商,李某同意了张某的提议,并最终就其他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张某赔偿李某住院医疗费3.5万元,扣除已垫付的1.4万元,剩余的2.1万元由467块板材(含李某已拉走部分)折抵; 2.张某赔偿李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3.5万元,该部分赔偿款项于一年内付清; 3.在没有付清李某所有赔偿款项前,张某若变卖或转让厂房及设备,必须征得李某的同意。 在随后的回访中,调解员得知协议得到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到损害,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较为常见,调解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要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公平公正化解纠纷。在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前期调查详细掌握纠纷事实,通过咨询法律顾问准确掌握法律规定,为接下来的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引入公共资源参与调解,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讲法,使当事双方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无理纠缠;灵活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引导双方降低对立情绪,依法协商确定纠纷化解方案,从而达到了依法服人、化解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