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0日14时30分,永州宁远县某镇村民唐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车上搭乘了村民唐某)行驶至S216线某镇某村路口,在驶入永连公路时,与肖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撞,造成搭乘人员唐某倒地受伤(另案处理)、骑车人唐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宁远县交警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至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双方因案件赔偿事宜现场难以达成一致,纠纷最后转交至宁远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事故发生后,宁远县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曾就此事故进行过处置。死者唐某某家属认为是大型货车撞了摩托车,应该要由大型货车驾驶人肖某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各类费用80万元。驾驶人肖某则认为,自己是正常行驶,不应该负全部责任,且赔偿数额过高,无力承担。但死者唐某某家属态度强硬,情绪激动,坚持要求赔偿80万元。双方因此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拿不到赔偿,情绪激动,开始在多个网站上发帖炒作,称国家政策不好,百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被撞死了却得不到赔偿,想通过网络舆论向政府部门施压。一时间网帖浏览和跟帖人数众多,一些不明案件真相的人在网上发表评论,给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随后死者家属又开始纠集亲戚朋友等众人去县政府上访、闹事,干扰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办公,造成了更加恶劣的影响。 宁远县交调委受托接手案件调解工作后,首先查看了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集体研究意见等资料。随后调解员与双方代表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赔偿数额认定存在太大分歧,二是死者家属通过网络炒作和政府上访方式带来的社会影响更加深了矛盾。调解员一方面将死者家属接到了交调委办公室,通过耐心讲解稳定其情绪,特别告诫他们要用正当合法的方式理性维权,通过网络炒作和非正常上访方式只会让事情更加复杂,给政府添乱,并且一旦把握不好容易触犯法律,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随后调解员向死者家属表明,交通事故赔偿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来进行的,调解不是和稀泥,必须要根据责任划分,依照法律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调解员见死者家属情绪有所缓和,并且认同了调解员的观点,就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双方详细解释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认为:死者唐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进入道路,没有减速并先让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且自己和乘车人都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损害结果,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因此死者要为事故发生承担部分责任。大型货车驾驶人肖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事故责任。此外从情理的角度看,死者家庭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和给家庭带来的创伤影响本是不能用金钱去衡量的,但适当的经济赔偿对死者家属来说也是一种安慰。肖某表示愿积极配合调解。
【调解结果】
2017年8月12日,事故双方当事人在县交调委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1.由肖某一次性赔偿唐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43000元。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唐某某家属不再就该事件到上级相关部门上访、闹事、到网站发帖或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案例点评】
调解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双方打开心结,明确合理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有法可依,降低预期;二是分析利害,趋利避害;三是灵活变通,打破僵局。这起纠纷的有效化解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