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人员季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季某某,男,1987年6月19日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2016年8月31日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13日投入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11月3日调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在监狱2019年度第一次呈报减刑时,季某某提出减刑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综合季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季某某在此次呈报减刑的服刑期内,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奖励四次,另获考核积分300分。季某某被判处罚金两千元,卷内无季某某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监区干警拟以季某某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对其提请减刑时予以从严掌握,在向季某某说明此情节时,季某某称其亲属已代为缴纳了罚金,监区要求其提供相关收据。季某某亲属将收据送至监区后,经监区与季某某原审法院核实,确认季某某财产性判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结合季某某监内表现,分监区拟对其呈报减刑九个月。 分监区提出提请减刑建议后,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2019年1月15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季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4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议,作出同意提请季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9年5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季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季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季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季某某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12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季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季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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