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历某等15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历某等15名农民工分别陆续到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上班,从事焊工、铆工等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8:00-12:00,12:30-16:30,分别约定工资为150-280元/天,按月结算,工资押一个月。2019年开始因该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历某等人陆续离开该公司,并开启了漫长的讨薪道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5月9日历某等15名农民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因为15人均为农民工,且属于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开辟了“绿色通道”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并于申请当日审批受理了本案,同时指派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金微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 金微律师接受指派后,分别联络历某等15名农民工,认真听取他们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对其到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办理入职的流程,分别从事什么工种,劳动时间,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拖欠工资数额等进行详细了解。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1、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历某等15名农民工均未签署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称与历某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2、工资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历某等15名农民工出庭应诉;二是能使历某等人最终得到拖欠的足额工资。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发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1、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公司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历某等15名农民工系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历某等人日常工作完全受该公司管理,该公司也曾向历某等15名农民工发放过工资,该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的行为不能成为其否认与历某等15名农民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抗辩;3、历某等人在该公司处从事的工作,也系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4、通话录音、银行流水等可以证实该公司曾给其发放过工资的事实;5、历某等人提交的员工名单、考勤表和加班表虽然是复印件,但是极具真实性,该公司拖欠历某等人工资后,历某等人开始设法复印属于该公司保管的相关记录,符合常理,因此具有证明效力;6、该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承办律师认为,历某等人在被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录用后,在该公司的安排下从事相关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成立。该公司此种行为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关系,侵害历某等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历某等15名农民工在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处入职时的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发放工资的支付凭证。并申请该公司的生产主管出庭作证,证实历某等人在该公司工作的情况。 此案先后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在诉讼的同时,法院和承办律师多次与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和调解,想要尽快解决拖欠历某等15名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无奈公司不予支付。因本案涉及人数较多,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取分批次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在二审期间,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5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和评议,后分别于2020年9月23日和11月23日出具终审判决,判决由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历某等15名农民工分别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42,240.3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历某等15名农民工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其权利义务的约定,工作内容、工资数额以及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在发生争议时均无法确定,故加大了讨薪的难度和诉讼的复杂程度。 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以证据证明历某等15名农民工与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认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拖欠历某等15名农民工劳务费的事实。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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