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受贿罪被告人刘某进行辩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曾担任某市主要领导职务。检察院指控,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他人共计折合人民币XXXX余万元财物。其中,收受某公司任某别墅一套、美元XX万元、英镑XX万元。

【代理意见】

被告人委托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 (一)本案存在证据合法性问题。 本案有关任某的全部言辞证据均不合法,侦查人员无权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一个身处某国的某国公民任某进行取证。因为,我国和某国签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某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规定,在民事、商事和刑事方面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时;缔约双方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即各自的司法部就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事宜进行联系提出书面的调查取证请求书。而在本案,我们看到,侦查人员没有履行任何必要的手续,所以,该证据是非法的。 公诉人提到的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取证的,请注意,这些规定是适用中国公民作为证人的情形,但是,任某是某国国籍,他在本案当中是证人身份而非犯罪嫌疑人身份,侦查人员在询问他的时候向他出示的是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据的是刑诉法122条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如果该证据不予排除,甚至涉及到违反两国司法协助的国际性原则问题。 (二)2010年8、9月份的XX万英镑存疑。 一是,从时间上看,刘某描述的时间是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而任某描述的是8、9月份的一天,而刘某的爱人描述的时间是2010年的下半年,而证人任某的司机证实兑换外币的时间是2010年7、8月份,说到这里,辩护人需要就本庭审中一直涉及到的一个焦点问题做一个分析。在本案中,出现了比如 (1)王某某 2006年底 XX万欧元 (2)杨某某 2003年5、6月 XX万美元 (3)艾某某 2006年上 XX万 (4)张某某 2003年 XX万元 (5)刘立某 2013年12月 XX万 这些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行贿地点不明确,矛盾,不存在,包括这笔在内的行贿时间矛盾的问题。因此,辩护人有必要对行贿时间地点是否应该非常明确查清的问题予以分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辩护人认为,尤其是在口供是重要证据组成部分的行贿案件当中,行贿时间行贿地点的是必须要查清的问题这不是边缘事实,而是基本事实、重要事实,这样的没有具体日期的时间,连精确到月份的时间都是相互矛盾的证据,行贿地点根本不存在的证据,不应该被采信。因此,辩护人恳请在本案中,请一定严格审查证据,坚持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四个字:确实充分,如果不能够做到确实充分,请予以排除。这不是苛刻而是严谨更是法律规定。 (三)关于任某所说的XXXX万元别墅问题。 关于别墅,首先,任某的言辞证据是非法的不能采信,这个不再赘述。其次,我们看到目前卷宗中,如果排除任某的证言,就只有刘某和刘某3的笔录曾经描述过是任某送的,但是,刘某在2016年4月25日及昨天的庭审中,均供述他的本意是想买,任某在2013年移居国外,根本无法联系,那某根本不认识,如何把房子还了?再次,关于房屋价值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房屋价值不应该是XXXX万元,因为,在本案中,任某、刘某笔录,及相关书证均显示当时的购买价格是XXX多万,而价格认证中心虽然看起来是中介机构,可是,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都是可高可低的,最能反映当时市场价的是当时的交易价格,最能反映任某主观认识行贿金额的是当时的交易价格,在本案当中,比如司某某这一笔,运用的证据不就是将当时同地段同小区的价格出具了表格,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只有当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时候,才应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25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收受任某别墅一套和美元XX万元、英镑XX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裁判文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刑初22号《刑事裁定书》。

【案例评析】

侦查人员未按法定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收集的域外公民任某的证词均不合法,其证词不能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收受任某别墅一套、美元XX万元、英镑XX万元的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任某于案发前已移居某国,并加入该国国籍,根据中某两国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缔约双方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司法部)就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事宜进行联系,方可进行取证。本案的侦查人员直接通过远程视频的形式向他国公民取证,取证不合法 ,故任某的证言应予排除,不应作为认定本起指控事实的证据采用。 指控刘某本起受贿事实,因没有行贿人合法有效的证词予以证明,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结语和建议】

作为一名刑事业务律师,必须要做到三点,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一是,高度负责能够挖掘出他人看不到的辩点;二是勇于、善于坚持观点,能够准确的判断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认识,从而找到和他们沟通的路径和角度;三是善于和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能调动各方力量,合法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