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0日,付某(男,61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询问得知付某因交通事故右下肢高位截肢,造成身体残疾。根据河南省委两办、漯河市委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定的实施意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相关规定,付某属于“请求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遂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刘丰杰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主动与付某联系,询问和调查案件情况。2017年5月18日18时10分,张某驾驶豫重型自卸车沿召陵镇齐都路行驶至召陵镇人民路口处,与付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召陵镇齐都路行驶时相撞,造成付某车损人伤。事故发生后,付某在医院接受治疗,经手术,付某右下肢高位截肢。该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某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了解情况后,承办人立即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对付某的伤残等级及假肢安装费用、更换年限进行司法鉴定。召陵区人民法院委托漯河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认为,付某因车祸致右下肢严重毁损,膝关节以下截肢,左大腿取皮术后疤痕形成面积占体表面积的5%。依据2016年4月18日“三部两院”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一个六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召陵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西某假肢矫正康复器具司法鉴定中心对付某的假肢安装费用和更换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费用总共232500元。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承办人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下决定变更起诉状和诉讼请求。 2018年5月29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焦点为案件赔偿是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还是按照河南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这涉及到能否最大化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为了让委托人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承办人主张采用河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承办人认真收集证据,去委托人所在村请求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该村村民享受城镇待遇,并且重点提供距召陵区政府所在地较远的某镇某村的两份案例(其中一份是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证明付某居住地属于城镇范围,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保险公司则主张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但没能提供充足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召陵区人民法院认为,付某的实际生活居住地离召陵区政府较近,其生活消费、医疗、收入均与市区接近,且漯河市召陵区除管辖的街道办事处外,仅有镇而无乡,符合法律规定的城镇标准,故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付某各项损失共计852979.4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本案中,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和加害人对公安部门的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对受害人的伤情和治疗情况没有异议。本案的难点在于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还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为此,承办人结合办案经验、事理逻辑以及证据平衡原则,提出参照山东莱芜法院、召陵区法院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付某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有力驳斥对方观点。合议庭经过审慎合议,完全采纳承办人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对于这一结果,付某全家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