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其妻子徐某某是芜湖市南陵县某某镇人,因南陵县某某镇距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城较近,考虑到将来孩子的教育问题,而且青阳县城依山傍水,风景优美,俩人商定就在安徽省青阳县城购房。2017年6月份,俩人选定以后孩子的学校后,在学校附近的青阳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复式商品房。同年12月份,刘某某联系“某某家居网”青阳连锁店进行装修洽谈,签订了仅对房屋硬件(墙体、地面、线路及橱柜等)进行装修的合同,装修采用全包的方式进行,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60%的装修款,共计49800元,约定余款于2018年7月底工程验收后付清。 2018年5月,刘某某从网上看到新闻:“某某家居网”因资金链断裂,其全国多处连锁店因此关门。刘某某立即联系青阳亲戚查看其房子装修情况,后知晓其房子不仅没装修,连锁店也关门了。无奈之下,刘某某便联系几位相同遭遇的人,多次到位于南京的连锁店总部进行交涉,几经商榷后于2018年9月达成协议:2018年12月底,“某某家居网”一次性退还大家所付的装修款。 2018年12月中旬,“某某家居网”南京总部联系债权人,希望再宽限一年归还债务。直到2020年初,刘某某虽多次催讨,仍未支付分文。刘某某想通过法律维权,在安徽法网上向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在安徽法网上给予回复,并电话告知刘某某。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刘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经济合同纠纷,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刘某某要求为经济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故依法不予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