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某街道某村的13岁少年张某某,几年前随同父母举家从黑龙江老家迁到本村,由于张某某和多病的父母及弟弟属于外来人口,故一家四口在该村没有住房、没有耕地,家中经济十分困难。为缓解家中经济困境,稚气未消的张某某只好扛起家庭重担,辍学进城到长春市某印刷公司打工,挣钱补贴家用。 由于年龄太小,某印刷公司又未对新职工进行岗前业务培训,2017年4月,进厂仅5天,从事模切工作的他右手被碾在机器里,造成该手拇指指关节骨折脱位、拇指伸展肌腱损伤,2、3、4、5掌骨处骨折、软组织严重损伤,先后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5次,共计193天。出院后,张某某一家多次找到某印刷公司就张某某受伤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起初公司还好言应付,但到后来就不理不睬了。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的母亲带着张某某,来到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宽城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即对某印刷公司进行询问,并指引张某某母子,就某印刷公司非法用工使张某某受伤害赔偿事宜,向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8年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张某某在母亲吕某某的陪同下,来到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认为张某某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梁瑞霞律师承办此案。 梁律师首先与受援人张某某进行了详细谈话,在基本了解案情基础上,梳理出承办案件的脉络。她先为受援人张某某代写了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申请书,随后又带张某某到鉴定部门进行功能障碍等级鉴定。2018年5月14日,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捌级。此后,梁律师又先后调取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用工单位某印刷公司的营业执照;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工单位某印刷公司的询问笔录;张某某的身份证明信息;张某某的住院病历;张某某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票据。2018年6月1日,梁律师为张某某代写了仲裁申请书并于当天到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2018年6月26日,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梁律师把收集的证据一一出示,并在辩论过程向仲裁庭提出代理意见:1.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招用申诉人的行为,应属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2.申请人诉求合理,有据为证;3.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得到赔偿。被申请人某印刷公司则以招工时申请人张某某未向其提供身份证明为由,否认其非法雇佣童工的事实,并以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申请人作劳动功能障碍鉴定时其不在场为由,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经过双方激烈的庭辩,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申请人张某某的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某印刷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其身体受到伤害赔偿款人民币135,037.05元。裁决下发后,用工单位某印刷公司以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书鉴定部门送达程序非法,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向其送达,使其无法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剥夺了其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程序不合法为由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针对某印刷公司的起诉,梁律师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开庭过程中指出,裁决程序是否违法、伤残结论是否给予其送达,是行政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与仲裁庭的仲裁内容本身并无关系;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论符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某印刷公司应按照裁决规定期限支付给被告张某某身体受伤害各项损失赔偿款。故此,请求宽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某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11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梁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仲裁裁决结果,对案件作出判决:一、驳回原告某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某印刷公司给付被告张某某一次性赔偿金102,591.00元;三、原告某印刷公司给付被告张某某医疗费300元、生活费20,826.75元、护理费7,39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74.00元、鉴定费247.00元 、交通费200.00元,合计135,037.05元,扣除原告某印刷公司已垫付的10,202.56元,余款为124,834.49元,原告某印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某。该判决下发后,某印刷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

【案件点评】

一次事故使少年张某某成为八级伤残,这给他造成了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和弥补的心灵缺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援助律师运用熟练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受援人张某某合理诉求的法律支撑,科学运用证据,据理力争,保证了案件最终得以胜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透过本案带来的启示是,保护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健康,使他们在社会阳光沐浴下茁壮成长,不仅是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担当,也是全社会和家庭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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