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51年11月出生,河北省馆陶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7年2月28日被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4月6日,送入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入监教育期满后,分押一监区继续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前期摸排提名。2018年8月,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李某某所在一监区干警对监区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了摸排。经查,服刑人员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邯郸监狱组织的政治考试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该服刑人员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并能按时完成监区的生产任务,受到干警好评。该服刑人员服刑期间获得考核表扬奖励二次。该服刑人员犯罪系缺乏依法维权意识,解决纠纷手段简单粗暴,且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该服刑人员犯罪情节以及在狱内的一贯表现,经监区综合考量符合呈报假释的基本条件。 (二)进行风险评估。依据邯郸监狱《提请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监狱成立了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小组,各小组根据评估职责划分,分别从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和家庭社区支持等方面对该服刑人员开展危险性评估测试。经评估小组综合评估,该服刑人员为再犯罪低危险等级。 (三)启动提请程序。2018年10月10日,监区召开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会,会上经过干警集体讨论评议,一致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假释。同日,监区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对其提请呈报假释。监区将此次会议研究通过的呈报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名单及情况在监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案卷材料报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1月2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此案后认为,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提出建议呈报假释的审查意见。 (四)委托社会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邯郸监狱刑罚执行科向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局邮寄委托评估调查函。2018年12月5日,司法局安排调查小组走访调查了当地村委会及李某某的街坊邻居,均反映李某某犯罪之前在村居住期间表现较好,邻里之间相处和睦,并表示其行为对本村危害影响不大,希望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一致表示同意对李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愿意对其进行帮扶教育。2018年12月5日,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局出具李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2018年11月9日监狱将李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交邯郸市检察院驻邯郸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认为材料真实有效,程序合法。2018年11月30日,邯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及社会执法监督员列席,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假释。会后,研究结果在全狱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李某某假释。 (六)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18年12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监狱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对李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2018年12月17日,监狱将案件报请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6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邯郸监狱开庭审理了此案。2018年12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予以假释。回归社会后,该服刑人员遵纪守法,一直表现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