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波继承小额存款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6日,王某波来到公证处,称其父亲王某东于2012年7月3日在家中因病死亡,王某波想要取出父亲生前遗留的5000多元的存款,但是不知道存款的密码,取不出来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王某波需要到公证处对这笔存款进行继承公证,询问公证员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公证员通过询问了解到王某波的母亲早在2004年就已经去世了,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在多年前去世,王某波是家中的独生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国公证协会下发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其父母亲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到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 2018年6月27日,王某波带着上述材料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依法依规为王某波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吉伊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王某波,男,一九七六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0××,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某组。 公证事项:存款继承 申请人王某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王某东名下存款继承公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银行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对如下查明事实确认无异议,并表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及陈述的事实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对他人包括对公证机构造成的损失,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东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在其家中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王某波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东遗留的生前与高某青共同共有的合法财产为:登记在王某东名下的伊通满族自治县邮政储蓄银行某镇营业所存款,账号:6024××,共计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壹元贰角玖分(¥:5391.29元)。 三、被继承人王某东的儿子是王某波,被继承人的配偶是高某青(于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死亡),高某青的父母已现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王某东的父亲是王某塘(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具体时间不详),母亲是陈某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具体时间不详)。 四、申请人王某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在本公证员面前声明:至今未发现被继承人王某东就本公证书第二条所列财产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有遗赠抚养协议;并声明除本公证书第三条所列继承人外,无遗漏其他继承人,否则承担返还所得遗产的义务;如发现被继承人王某东生前有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偿还的债务时,继承人应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 五、现王某波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王某东的遗产(存款)。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公证书第二条所列财产为被继承人王某东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份额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东的父亲王某塘、母亲陈某珍、配偶高某青均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东遗留的上述财产份额应由其唯一的儿子王某波继承。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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