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是江西省宜春市人,在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周宁县某地产项目建设工程做粉刷工作。2019年9月2日,李某在某地产项目楼房上做粉刷工作时,因钢管断裂导致从钢管上摔到地上,造成右腿受伤,随后立即被送往周宁县医院治疗,周宁县医院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李某第一次住院共19日,医疗费用37681.24元,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李某支付部分医疗费。 2019年11月5日,周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周人社工决字(2019)22号”认定李某的受伤为工伤。2020年12月5日,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书“宁劳鉴2020年996号”鉴定李某为九级伤残。李某和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李某已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已经投工伤保险,自己没有义务再赔偿,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和医疗费差额等,双方发生纠纷。 2021年3月18日,李某来到周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李某是外地农民工,案件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本中心彭贵招律师承办该案。 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李某系外来务工人员,立即放下手中的其他工作办理该案。查阅李某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询问案情,了解到李某虽然鉴定工伤九级,但是停工留薪期没有确认。依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相关(闽人社文(2017)47号)规定:“股骨颈(包括粗隆间)骨折,停工留薪期9一12个月”,“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由于李某和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陷入僵局,双方矛盾较大,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愿出具双方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证明,停工留薪期暂时无法确认,案件只能先申请劳动仲裁,为了更好的维护李某的利益,法律援助律师建议对停工留薪期按照12个月申请仲裁。 在第一次庭审中对方代理律师主要代理意见:李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过高,李某主张的停工留薪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以12个月工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也就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住院治疗的实际治疗期间。本案中申请人实际住院按其主张为19天,因此,如果该项主张成立,则只能补其实际接受住院治疗的天数计算。援助律师指出依照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李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6个月和福建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李某的停工留薪期为9-12个月,为了尽早领到赔偿款,对停工留薪期李某可以适当让步至少按照9个月计算,建议法庭调解,可是对方一直要求停工留薪期按照19日计算最多按照2个月计算,并要求依照其确定的数额调解,该方案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和李某均不同意调解方案,调解达不成协议。由于双方对停工留薪期达不成一致意见,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要求李某确认停工留薪期。后经法律援助律师和仲裁庭及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多次沟通,仲裁庭出具双方在庭审中对停工留薪期存在争议的证明,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李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再次确认,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结论为:停工留薪期10个月。 周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1年7月6日作出裁决:1、裁定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7392.13元;2、裁定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3、裁定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187.02元。 双方均没有向法院起诉,仲裁发生法律效力。考虑到李某系外省农民工和新冠疫情来周宁县申请执行极度不方便,法律援助律师到周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具裁决书生效证明,并书写申请执行书邮寄给李某,通过微信电话指导李某按照法院要求通过EMS邮寄申请执行材料到周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李某打电话给法律援助律师,表示已经收到全部执行款,对周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外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用人单位认为已投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往往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不愿意调解处理,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对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拖延时间导致受伤的员工疲于诉讼,案件久拖不决,员工情绪激动,无法理智处理。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负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安抚受援人情绪,最终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维护。特别是疫情期间考虑到李某系外省农民工,来周宁申请强制执行不方便,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予以协助。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受援人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