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翟某涉嫌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翟某,女,44岁,离异,中专毕业后在京务工,2004年因租房认识在京务工女王某,两人一起合租直至案发。2006年王某意外怀孕,翟某陪同其去医院做流产手术,对王某关爱有加,王某在生活和心理上也对翟某非常依赖。此后不久,王某多次和翟某说起感觉身体不适,翟某遂产生卖药赚钱的想法,她谎称王某得了性病,自己在医院有朋友可以帮王某拿药,并恐吓王某不要在医院治疗,会被医生强制扣留,实则翟某将在药店购买的乌鸡白凤丸撕掉标签和包装,将妇炎洁灌入输液用玻璃瓶,将这两种药加价售卖给王某。随着拿药次数的增加,翟某又将药价不断上涨。王某用药之后症状偶有改善,但也多次复发,便持续多次在翟某处买药。翟某不是医生,也不具备行医资格,但王某因为自己本身生病以及对翟某的信任,自愿接受了翟某的诊断和治疗。2015年,王某告诉翟某身体不适,翟某又骗王某说她得了艾滋病,并加大了供药剂量,价格也是水涨船高。2017年,王某为买高价药多次向亲友借款,随着借款额度增高,家人这才发现骗局端倪,王某在家人陪同下去医院治疗,发现并未患艾滋病,遂报警。 2017年11月,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1月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他人患病骗取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翟某涉嫌诈骗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问题,法院认为,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就诈骗开始的时间能够基本吻合,且被告人对其出售给被害人的药品价格亦有供述,对此法庭结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在案相关书证予以综合认定。鉴于被告人翟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翟某退赔人民币64.4915万元归还被害人王某。三、查封被告人翟某房产一处,依法处理。 被告人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左亚楠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被告人翟某涉嫌诈骗罪案件二审阶段提供辩护。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在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卷宗,之后会见了被告人。会见中,被告人不认可法院认定的诈骗数额。 为此,律师对于法院认定的诈骗金额做了详细的调查。在翟某出售药品金额方面,因被害人与被告人十余年来一直共同承租房屋,长期在一起生活,二人之间的转账记录包含房屋的租金支付、王某向被告人的现金借款,以及2015年至2017年王某肺结核病的医药费垫付等多笔资金往来。 结合一审法庭调查、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及被告人供述,就公诉机关指控翟某诈骗罪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承办律师提出几点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翟某虚构王某患艾滋病的事实证据不足。本案中就虚构事实的证据为受害人的陈述,单凭受害人陈述不足以证明翟某虚构事实;2.翟某出售药品赚取差价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被告出售给王某的药品非违禁药品,均为合格的市场流通的药品,且是治疗王某妇科疾病的药品,翟某在进价的基础上,增加一部分费用,应该是合理的,翟某在出售的同时要付出时间和精力为王某清洗、上药;3.公诉机关指控翟某诈骗64万余元数额过高。王某的陈述并不真实,其手抄记账为其个人行为不具有证据客观性,且与公诉机关认定的金额相去甚远,与其2016年、2017年与翟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也矛盾。二人之间经济往来较多,微信转账截屏并无备注转账用途,证据不能证明转账的原因和钱的性质,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转账都是用来购买药品;4.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后果不大,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9年1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翟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翟某也当庭认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熟人之间的诈骗案件。被害人只身在北京打拼,身边无亲人陪伴和关爱,情感和生活上过于依赖他人。而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共同居住生活过程中,像家人一般给予被害人生活照料,进而逐渐发现被害人胆小怕事,有了诈骗钱财的犯意,有步骤地实施了编造谎言、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 本案也告诫人们,遇到问题不要轻信他人处置财产,特别是面对重大疾病等困境,要积极通过亲人及正当途径寻求帮助。同时要相信科学,相信法律,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对于一些问题的处理方式应有基本的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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