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以案释法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5日,中央电视台第13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曝光某旅行社重庆分社涉云南“不合理低价游”问题线索:央视记者以游客身份在某旅行社重庆分社报名,参加2018年5月22日至26日的“直飞大理-腾冲-芒市-瑞丽双飞5日游”旅游活动,并与该分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2名记者参加该旅游活动,支付旅游费490元/人,共计980元,但某旅行社重庆分社在旅游合同上载明为1500元/人,共计3000元。央视记者和其他参团游客一行18人到达云南后,地接导游存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诱导消费等问题。

【调查与处理】

重庆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于2018年6月16日依法对某旅行社重庆分社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某旅行社重庆分社采取与游客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以明显低价收客,交重庆国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出团,在旅游合同履行中存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等问题,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8年7月24日,重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某旅行社重庆分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两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对直接负责的该分社总经理陈伟勃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不合理低价游”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所谓“不合理低价游”,是指旅行社背离价值规律,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低价”是其外在表现,“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其方式、手段,“诱骗旅游者”是其实质,以“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为最终目的,最终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的危害后果。 (二)“不合理低价游”的危害。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费用的低报价招徕旅游者,然后在行程中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身处陌生环境、对旅行社信任和依赖的弱势地位,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方面获取回扣、返点等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形成广为社会诟病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经营,给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导游等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一是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正常的团队报价应该由三部分费用构成:第一部分是交通、游览、餐饮和住宿等预定费用的采购成本,第二部分是财务管理、人工支出和广告费用等经营成本,第三部分是扣除成本后的合理利润。而“零负团费”的报价不仅不能涵盖必然发生的采购和经营成本费用,甚至是没有利润的零报价。因此,旅行社只得依靠导游垫付团费和旅游者消费获取回扣等来填补成本,不再关注服务质量、细分市场、线路产品设计和做强做大,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让旅游者在团费外更多的消费;二是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依靠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有意隐瞒商品和自费项目的真实信息,进而从其他经营者那里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旅游者消费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的自费项目,经营者通常只获得票面价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收入都返给了旅行社或导游;安排的购物商品价格往往远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水平,有些更多达几倍、十几倍。当旅游者不愿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往往会发生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现象,对旅游者的人身权直接构成侵害。现实中由此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的事例大量发生;三是损害了导游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有些旅行社聘用导游不但“不支付工资报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承担社保费用”,而且会要求导游垫付应由旅行社支付的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按人头出钱“买团”,其结果导致依靠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成为导游等从业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形成旅行社“卖团”,导游“买团”的非法操作模式。 (三)“不合理低价”的认定。2015年,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其中明确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典型意义】

近年来,重庆市旅游主管部门不断地加大整治力度,净化旅游市场环境,按照原国家旅游局和文化和旅游部统一部署,针对“不合理低价游”等市场顽疾,先后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春季行动”“暑期整顿”“秋冬会战”和“利剑行动”等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违法企业,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对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起到有效震慑作用,进一步维护了我市旅游市场秩序。 同时,根治“不合理低价游”顽疾也需要旅游者的参与配合。树立理性消费意识,自觉抵制“低价”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馅饼”往往是“陷阱”。谨慎选择自己需要的旅游产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除“不合理低价游”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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