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81年2月10日生,四川省南部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1年11月23日交付江苏省苏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5月31日被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2月9日被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6年5月31日被依法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苏州监狱十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三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十五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十五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1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