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1日上午,南川区某街道七十五岁居民黄某某,在途经任某经营的店门口时,被任某拴在路边的狗惊吓后摔倒,双方因而发生争执。黄某某之子郭某某闻讯赶来后遂报警求助,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协调处置纠纷,由于事发地监控已损坏,双方又各执一词,无法确认导致黄某某摔倒的真实原因。经民警劝导,由任某补偿给黄某某2000元医药费后,民警将黄某某送往医院医治。 黄某某入院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粹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骶尾部组织挫伤,住院治疗至9月17日,产生医疗费21839元。因黄某某入院时是由民警送来,院方知晓其受伤原因,出院结账时医院认为黄某某的病情是因第三方造成,根据规定不予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于是黄某某自行垫支医疗费用后出院。 出院后,黄某某持续感觉身体不适,又陆续到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至10月30日,再次产生医疗费用9439元,其合计支出医疗费31278元。由于黄某某这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郭某某再次找到派出所要求任某承担医疗费用。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遂引导双方当事人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2017年10月30日,双方当事人申请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因本案无可用监控视频,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调解理赔存在一定难度,调委会经研究,遂决定由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人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一是由社区民警向调解小组成员梳理案发当天出警情况及纠纷调处经过。二是走访事发地附近店面的群众,尽可能全面了解事发当时的真实情况。三是调解员查阅《保险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纠纷存在的争议焦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双方权责及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最后据此商议确立了调解方案。 10月30日下午,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黄某某因行动不便未能到场,其子郭某某认为:任某把狗拴在公共场合(人行道)本身就是一个错误,黄某某是正常路过被狗碰倒惊吓而摔伤,且任某拴狗的绳子太长,以致黄某某在人行道上想避也避让不及,因此任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花费的3万多元医疗费至少也要赔偿2万元。任某则认为:自己饲养的狗拴在路旁边,路宽6米,黄某某故意走狗旁边,且狗并未与黄某某有身体接触,自己前期承担了2000元的费用,已经仁至义尽,不愿再承担其他费用。 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调解思路,首先给双方当事人讲解这笔需要分摊的医疗费用是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这笔费用按照规定是肯定不能报销的,即使当时报销了也会被追偿。通过解释,打消了任某最初觉得为什么不报账造成费用这么高的疑虑,使其认识到这笔费用只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针对双方争论的黄某某摔倒是否因狗与之接触而导致的问题。调解员引导双方不必纠结于这个问题,因为事发现场无目击证人,公共监控系统也损坏,现在已无法确认狗是否与人有接触,双方可以统一在“黄某某是被狗惊吓而摔倒,且黄某某无故意对狗有挑逗等过错行为”这个基础上进行协商。 调解员随即给双方当事人开展《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规定的讲解和分析,其中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耐心分析和解释,任某勉强同意再给予黄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补偿金额与郭某某提出的2万元差距仍然相差太大。 为避免双方产生正面冲突而陷入争吵,调解员遂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进一步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来促使其面对现实,更加客观理性地看待和处理纠纷,同时在与当事人知心交心的过程中探明双方心理预期及底线。通过调解员运用“情、理、法”结合的方式分别向郭某某和任某耐心讲解和疏导,劝解郭某某降低补偿标准,鼓励任某增加补偿数额,经过1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情绪均有所缓和,但还是表示要回家再商量和考虑。 10月31日一大早,调解员决定“趁热打铁”,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再次进行调解,集中力量鼓励和引导任某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解决黄某某的部分医疗费问题,最终双方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于当天上午10点达成协议。至此,一起因路边拴狗而导致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由任某再补偿8000元给郭某某(合计补偿一万元),用于补贴黄某某的医疗费用。郭某某及其家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任某及其家人给予任何赔偿。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之一在于事发当时无目击证人,也无可用的监控录像可以还原事件的真实情况,双方对争议事项各执一词,导致责任难断,从而也就导致对黄某某医疗费用赔偿额度难以确定。难度之二在于本案中黄某某受伤是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医院知晓其受伤原因后按照相关规定禁止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导致需要双方当事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数额增大,从而造成当事人赔付意愿降低。 本案中,一方当事人黄某某多处骨折,但由于事发当时无目击证人,公共安全监控摄像头也已损坏,无法还原事情的具体经过,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员只能引导双方退而求其次,在“黄某某是被狗惊吓而摔倒,且黄某某无故意对狗有挑逗等过错行为”这一基础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指出任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从人道主义,邻里之间和谐氛围出发,再结合当事人任某的经济状况和黄某某的恢复情况,给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意见,既贯彻了依法办事的理念,又考虑到社会伦理道德,妥善地化解了纠纷,维护了邻里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