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秦某某,男,年龄21岁,系一名双目失明的残疾人。2017年5月10日晚,秦某某与其堂兄秦某(低智力)一起,从位于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龙河村坐摩托车到织金县城文腾街道办事处西三街段某的盲人按摩处学按摩,因学费过高未能达成协议。当晚23时许,二人途经西环路保险公司门口时,遇到本县沙井乡金寨村的被害人刘某,刘某向秦某某要烟钱,秦某某没有钱,双方僵持一阵后,秦某离开。刘某捡一块砖头追赶秦某未果,继续持石头纠缠和威胁秦某某不让秦某某离开,秦某某便抓住刘某的身体,致刘某头部朝下倒地,秦某某又对刘某胸部等身体处拳打脚踢了几下后,搭乘路过车辆离开现场,刘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指派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轩飞为秦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一审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开展辩护工作,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卷宗材料,分析证据材料,梳理案情,并及时电话联系秦某某的父亲秦兴云(系残疾人),了解到秦某某自小就双目失明,母亲在其几岁时就因病去世,自小与其肢体残疾的父亲相依为命,其在该案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社会表现较好。辩护人便让秦某某的父亲提供秦某某的残疾证等相应证据,并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的发生和发展有其特殊性,受援人秦某某在本案中明显存在诸多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存在正当防卫的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系盲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判处;三、被告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判处。四、本案不存在预谋,属于临时起义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五、被告人归案后,真诚认罪悔罪,社会表现较好,在该案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判处。 2018年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黔05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残疾人刑事犯罪案件,也是一起办理比较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存在不法侵害的危险情况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这类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得到法庭的采纳。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承办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锲而不舍的服务理念,本着对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认真负责的精神办理该案,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本案的判决结果令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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