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 2019年3月23日止。2015年3月18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以下简称“钟山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6年7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6年3月24日,罪犯朱某某因“咳嗽、咳痰、胸痛50天”,被送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情况如下:伴胸闷、心悸,患病以来体重减轻12Kg,两肺呼吸音粗,右肺闻及少量湿性锣音,心腹未见明显异常,双下肢无水肿;胸部X光显示:“右上肺中央型肺癌并阻塞性肺炎?”肝胆B超示:“1.脂肪肝声像;2.肝囊肿;3.双肾囊肿。”胸部CT(钟山县人民医院):“右肺上叶占位。”胸部CT(解放军303医院)报告:“上叶占位性病变伴局部阻塞性肺炎,肺门淋巴增大,考虑周围型肺癌可能性大。”茅桥医院疾病鉴定小组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该犯为右肺肺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6月21日,钟山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召开分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朱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朱某某自投入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朱某某的女儿同意作为罪犯朱某某的保证人,提供其生活帮助,协助对其监管和治疗、护理。会议根据罪犯朱某某的疾病诊断证明、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以及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认为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在收到监区呈报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根据案情需要,立即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相关法律文书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材料,委托罪犯原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对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等信息进行核实,以及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和保证人具保条件进行调查评估。经湖南省双峰县司法局实地调查确认并出具:“罪犯朱某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的评估意见书。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对罪犯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及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认为五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朱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驻钟山监狱检察室出具:“经审查,罪犯朱某某的情况符合保外就医相关规定,同意钟山监狱按规定予以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朱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提请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审核暂予监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朱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对罪犯朱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该犯患右肺肺癌,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意见。 2016年7月1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罪犯朱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罪犯朱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因罪犯朱某某原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钟山监狱收到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后,刑罚执行科即致电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司法局,商定交接时间等事项。鉴于罪犯的身体情况和押送路途较远,监狱医院事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诊确认罪犯朱某某身体状况,制定相应措施以确保押送路途安全,并制定周密的应急治疗预案:安排救护车和两名医务人员跟车护送,并配备氧气袋、心电监护、急救药品,全程做好监护。 2016年7月21日,监狱派出由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罪犯所在监区管教人员组成的押送组将罪犯朱某某于当天下午16:50分送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司法局。监狱将罪犯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移交给司法局,并签署相应文书后,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罪犯个人物品、零用钱一同交给罪犯。同时,受广西区监狱管理局委托,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档案等材料送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并由该局负责办理该罪犯的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罪犯及相关材料交付执行后,监狱按要求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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