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放弃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王某与其母亲杨某一同来到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王某称其外公外婆只有杨某和杨某哥哥两个子女,现外公外婆均已去世,生前留有一处房产,家人商量决定由杨某哥哥继承该房产,杨某放弃继承,遂需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公证员了解到,杨某为聋哑人,无法正常进行语言交流,看似简单的公证变得复杂起来。虽然法律并没有将聋哑人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聋哑人无法正常进行言语交流,实践中涉及聋哑人的公证事项都比较棘手。 经过进一步询问,公证员了解到杨某未上过学,无法进行书面文字交流,但精神智力都没有问题。因此,初步确定可以为杨女士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考虑到公证员与杨某只能通过手语翻译进行交流,且杨某属于特殊人群,办理公证时杨某的丈夫和子女在场能避免对杨某的行为产生异议,同时也能见证杨女士在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整个过程,于是公证员决定聘请一名手语翻译来协助办理公证,并告知需要王某和杨某丈夫陪同杨某共同办理公证。 随后,公证员联系了泰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的一名手语翻译老师,并与王某约定了办理公证的日期。在手语老师的帮助下,历时两个多小时,公证员最终确认杨女士对其父母遗留财产放弃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形成书面询问笔录及放弃继承声明书,交由杨某按手印确认,翻译老师、杨某丈夫、儿子王某均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同时公证处对以上整个公证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待所有程序走完后,公证员为杨女士出具了公证书。 聋哑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其合法权利,本着关爱特殊人群的宗旨,公证处理应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但针对聋哑人放弃权利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重点审查清楚,放弃权利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其放弃权利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是否确实清楚;放弃权利是否会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家庭生活;放弃权利是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聋哑人身边的亲属对聋哑人放弃权利的意见,等等,以确保既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又防范滋生矛盾风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海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杨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放弃继承声明 兹证明杨某于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上捺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杨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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