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对摩托车驾驶员单方交通事故死亡进行痕迹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30日20时58分,徐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徐某某经望江县某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对其车辆痕迹进行鉴定,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为是否是单方事故性质提供证据。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根据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有关条款及其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和事故现场进行检验,并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二)检验所见 1.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痕迹检验。 1.1前轮胎冠、保险护圈前部、前面板及灯箱前侧均未见碰撞刮擦新印痕。 1.2前轮左侧胎壁见两处周向片状减层擦痕。 1.3保险护圈左侧在距地面高约35-53cm、长约105cm范围见方向由前向后的片状擦痕,痕迹表面见白色物质附着,且见两处凹陷变形。 1.4左侧闸把末端距地面高约100cm处折断缺失,残留部分前侧外端见方向由右向左的片状刮痕,痕迹表面见白色物质附着。 1.5左后视镜从根部折断缺失,断口距地面高约114cm。 1.6尾箱架左侧前端距地面高约75cm处见方向由上向下的片状减层刮痕。 1.7尾箱左侧中部距地面高约96-105cm处见两处方向分别为由上向下和由前向后的片状减层刮擦痕迹。 1.8保险护圈后部、尾灯及尾箱后部均未见碰撞刮擦新印痕。 1.9保险护圈右前部及右侧前围见方向由前向后的片状减层挫痕。 1.10右侧闸把球头前侧见片状减层挫痕。 1.11右后视镜罩壳前侧右端见片状减层挫痕。 1.12保险护圈右侧中后部(乘坐人右侧脚踏外侧)见方向由前向后的片状减层挫痕。 1.13保险护圈右侧后部及右后饰板均未见碰撞刮擦新印痕。 1.14尾箱右侧中部前端距地面高约97cm处见方向由前向后的片状减层挫痕。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检验 事发路段为望江大道某小区门前路段,东西走向,双向六车道,中间由护栏分隔,事故现场路面为水泥路面。天气为晴天。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头东南尾西北右侧倒地,位于道路由南向北第二条分道线处,其前轮、后轮轴心分别距道路南侧绿化带边缘7.8m和8.9m。该车在路面留有一段长为21m的倒地挫划印,该挫划印呈由西向东直线状一次性形成,其起点距道路南侧绿化带边缘11.9m,距该挫划印起点西侧11.3m护栏底座留有一处轮胎擦痕,距该挫划印起点东侧4m路面留有一处血迹,该血迹中心位置距道路南侧绿化带边缘11m。 3.事故现场检验 3.1根据现场照片可见,事故现场道路中间护栏一处底座南侧边缘见片状擦痕,痕迹表面见黑色物质附着,底座上方护栏反光片歪斜脱位。 3.2根据现场照片可见,事故现场道路中间护栏底部及上部见多处减层刮痕。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对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的痕迹分析如下: 由检验所见1.1可见: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前部未见碰撞刮擦新印痕。 由检验所见1.2和3.1可见: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前轮左侧胎壁见两处周向片状减层擦痕;事故现场道路中间护栏一处底座南侧边缘见片状擦痕,痕迹表面见黑色物质附着。将以上两处痕迹相比对,痕迹在距地高度范围相对应,形态相吻合、受力方向能相互印证,且伴有物质交换现象。认为:符合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前轮左侧胎壁与事故现场护栏底座相刮擦的痕迹特征。 由检验所见1.3-1.5和3.2可见: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保险护圈左侧见白色物质加层刮痕,左侧闸把末端及左后视镜均折断缺失;事故现场道路中间护栏底部及上部见多处减层刮痕。将以上两者痕迹相比对,痕迹在距地高度范围相对应,形态相吻合、受力方向能相互印证,且伴有物质交换现象。认为:符合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左侧中前部与事故现场护栏相碰撞、刮擦的痕迹特征。 由检验所见1.8可见:该车尾部未见碰撞刮擦新印痕。 由检验所见1.9-1.14可见: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右侧(保险护圈右前部及右侧前围、右侧闸把、右后视镜、保险护圈右侧中后部、尾箱右侧中部)所留痕迹呈该车右侧倒地与地面相刮擦的痕迹特征,该车车身右侧其余部位未见碰撞刮擦新印痕。 综上,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除上述与事故现场护栏底座及栏杆相刮擦的痕迹及右侧倒地痕迹外,车身其余部位未见与其他硬性物体(包括车体)相碰撞刮擦的新痕迹。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案情信息,分析认为:符合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左侧中前部与事故现场护栏底座及栏杆相刮擦,后车身右侧倒地与地面相刮擦的痕迹特征。除上述痕迹外,该车车身其余部位未见与其它硬性物体(包括车体)碰撞、刮擦的新印痕。

【鉴定意见】

符合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左侧中前部与事故现场护栏底座及栏杆相刮擦,后车身右侧倒地与地面相刮擦的痕迹特征。除上述痕迹外,该车车身其余部位未见与其它硬性物体(包括车体)碰撞、刮擦的新印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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