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83岁,农民,老伴20多年前去世,未再婚,共育七个子女(四男三女)。2010年,张某某口头约定自愿跟随四子共同生活,其他子女给付生活费,男每年1000元,女每年500元,百年后自居房产归四子。多年来,一家人生活相安无事。 2017年,村里征地补发两次征地款,平静生活到此为止。因21万元的征地款有张某某出门女儿的份额且女儿不愿放弃,村委会多次调解也未能解决。张某某的四子采取威胁手段,让张某某书写文书归其所有,否则,让张某某走人。张某某不从,四子三天两头闹着要钱。一天晚上,四子当着张某某的面拿着汽油和打火机,扬言不给钱就把房子点了,年迈的老人受到威胁惊吓,冒着大雨和大风跑出来住在其他子女家。无奈,张某某选择暂住养老院。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1月,张某某到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用法律武器解决征地养老问题。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赡养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于当日受理并指派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克珍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刻会见了张某某的三个女儿,并与张某某的女儿一起,到养老院见了张某某,弄清了案情的来龙去脉。承办律师对受援人耐心讲解,打消了一并起诉解决征地款问题的想法。张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自己需要请保姆,费用分担为七个子女每人每月300元;七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承办律师拟好起诉书,经受援人签字同意,到新华区法院立案递交材料。为了尽快解决赡养案件,争取在2月份春节前,能让张某某从养老院回到自己家里过春节,承办律师与法院沟通,法院很快立案、开庭。 该案一审开庭时,主要围绕以下焦点问题:张某某七位子女是否都有赡养张某某的法定义务?张某某七位子女有没有能力对其尽赡养义务?其子女今后打算怎样赡养老人?张某某是否有自己的自住房?庭审中,张某某的四子认为,如果要其承担父亲的赡养费,需要将其他六兄妹九年来给付给其父的生活费交给他,并且在解决了征地款、房产权的问题之后他才同意给付赡养费。 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张某某的不成文口头养老约定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四子不履行该口头养老约定,导致张某某与四子共同生活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张某某有权通过起诉解除其效力,赡养责任重新分配。2.家庭成员间的征地款不能通过赡养案件一并审理得到解决,因为征地款纠纷系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原被告主体与本案赡养原被告主体不一致,可以庭外协商解决或者另行起诉,但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张某某四子强迫威胁他书写出门女儿的征地补偿款归他所有,张某某没写,即便写了依法也是无权处分,无论从程序取得上还是实体内容上均不合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3.张某某不该给付跟随四子共同生活9年期间的生活费。因为四子本该给付张某某生活费,因共同生活才免除。庭审中,张某某诉说:“其他六子女每年给的钱全花在四子家,给他买菜做饭帮他建房,无论是人力物力财力包括其他兄姐也在帮他。张某某四子与前妻离婚后再婚,后妻又带来一个女儿。自从他再婚后变得不知感恩,不知回报,不懂奉献,只会一味索取,就是一个不孝子。”张某某其他子女也都这么认为。显然,张某某四子的这一要求不应予以支持。4.张某某四子给付张某某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不因曾一起生活而免除。由此可见,张某某四子所作所为及要求与法律背道而驰,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全部意见,判决如下:一、张某某七子女自判决生效起每人每月支付张某某赡养费400元,该款于每月的15日前履行完毕。二、张某某有权居住在其自有住房内,任何子女不得干涉。三、驳回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当承办律师冒着风雪送去判决书,让张某某在受援人征询意见表上签名做评价时,他的脸上绽放出微笑,并对此判决表示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征地款引发的赡养纠纷案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投入了大量精力,始终与受援人保持沟通,想受援人所想,急受援人所急。庭审中,承办律师全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其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张某某四子赡养张某某的各项不正当或不合法要求均不予支持,最终成功化解了因征地款产生的赡养纠纷,维护了张某某合法赡养的权益。承办律师的真心付出,取得了受援人的信任,让受援人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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