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曾某,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初中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1日交付重庆市渝州监狱执行刑罚。曾某于2012年4月4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0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分别于2016年8月17日和2019年2月14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9月1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渝州监狱六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曾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曾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曾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0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曾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驻渝州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渝州监狱对该犯报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曾某符合减法定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服刑人员曾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